身心障碍学生申请延长修业年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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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高中等校理身心障生延修年限核原年月日教署原字第一目的教育部以下本部因高中等教育段身心障生以下生身心展及需要申延修年限提供各校理延修核作之考特定本原二用象本部所高中等校及特殊教育校高中教育段生持有本部特殊教育生定及就以下所核之有效定明未在修年限修修程且符合下列件之一者一同一年因重大故或疾病致需住院治或健假累四月以上不含寒暑假二同一年生因孕分娩或育三以下子女假法到校超到校日二分之一者三申方式生之人或法定代理人於年四月底前填妥申表附件一及具相明文件向就校提出申四核原一生之人或法定代理人於定期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審 核原則 105 年 4月 19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050040311號 一、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因應)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身心障礙學生(以下 簡稱學生) 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申請延長修業年限,為提供各校 辦理延長修業審核作業時之參考 ,特訂定本原則。 二、 適用對象 本部所轄高級中 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高中教育階段學生持有本部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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