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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更新).pdfVIP

浙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更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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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浙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之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25楼 邮编:310052 电话:0571 传真:0571 URL: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 浙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17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之 法律意见书 浙经法意(2017)第41号 致:浙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引 言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 “发行人”)的委托,指派毕一平律师、彭晓燕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就发行人发行“浙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 称 “超短期融资券”)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的声明和承诺: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银行法》(以下简称《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 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 业务规程(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规则》)、《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以下简称“交易商 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则和本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 《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交易 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 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 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和曲解。 本所律师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合 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材 料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相符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 计、审计、信用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信用评级报告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 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 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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