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与国家赔偿责任黄启祯第1 页 - 东海大学法律学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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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於子第共第期年月公人力展中心行行人慈各期子取消子受委行使公力家任私人或私法人被授行使公力行政法上之受人依家法第之定受委行使公力之其行之人於行使公力同委之公受委行使公力之人於行行使公力亦同由於公力事涉公益重大家治之行使原上私人不得享有而由家上由各掌理不同的主管所占非依法律不得定或更此行政程序法第第之定管非依法不得定或更即可明白在人民基本上不享有公力之原上任何若欲其依法所享有之公力授委由家各部以外之私人代行使亦透公力始得之行政程序法第第照其表方式如法律法命令行政分或行政契等且其行受委之公力所用之法

:::[游於藝電子報]::: 第1 頁 ,共3 頁 第111期 (99年10月)│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發行 │發行人 :劉慈 各期電子報 訂閱/取消電子報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與國家賠償責任黃啟禎 私人或私法人被授權行使公權力 ,行政法學上稱之為 「受託人」。依據國家賠償法第4條之規 定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 ,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 ,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受 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 ,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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