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监管执法讲稿 -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pptVIP

瘦肉精监管执法讲稿 -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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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监管执法讲稿 -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瘦肉精”监管与执法 一、认真学习,全面掌握相关政策法规 《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009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等违禁物品整治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9]42号),在全国率先实行了出栏生猪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同步进行“瘦肉精”检测,这一做法,把住了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两个最关键环节。 2009年省局联合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瘦肉精”等违禁物品查处力度的通知》 (湘牧渔发[2009]70号),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对畜牧部门移送的案件要认真接案,组织精干力量全力侦破,务必查清“瘦肉精”的来源;省公安厅对所有“瘦肉精”案件全部列为挂牌督办案件。 2010年省政府出台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0]51号),要求“到2015年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并延伸到农产品基地村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杜绝在养殖过程中非法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有毒有害物质”。 2011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整治“瘦肉精”等违禁物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 [2011]25号),就“瘦肉精”的排查、打击、财政投入等方面明确了职责和任务。 去年5月,省财政厅、省畜牧水产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经费的通知》(湘财农[2011]30号),要求各级财政加大对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财政保障力度,将市县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了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到位。 2011年7月《湖南省生猪屠宰条例》规定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加强对定点屠宰的生猪等禁用药物的自检”。 2011年8月为进一步严厉打击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违法犯罪行为,下发了《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联合打击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违法犯罪工作制度〉的通知》(湘牧渔发[2011]160号),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大要案督查督办制度、信息互通制度、政策研究制度、宣传教育制度、奖励制度、协作督导制度等八项制度。 2011年10月省政府下发了《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2号),进一步加强了对“瘦肉精”整治工作的领导,明确了工商、质监、商务、公安等“瘦肉精”整治成员单位的分工,强化了各自的责任。 今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第9条就“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门作出了规定。 1、加强监管体系建设;2、开展监管示范县创建;3、加强对批发商、经纪人的监管;4、建立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 二、加强预警,严格规范日常监管 (一)强化监测预警 一是严格实行检疫与“瘦肉精”同步抽检。 二是开展例行监测。 三是开展突击拉网排查。 四是开民监督抽检 (二)建立监管责任包干负责机制 去年8月省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生猪规模场(户)“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监管的通知》(湘牧渔发[2011]116号),要求年出栏50头以上养殖大户的监管领导和监管责任人登记造册报市县畜牧水产部门备案,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户)的监管领导和监管责任人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对监管工作不到位的实行责任追究。对50-500头的监管责任人在县局备案。 (三)规范监管行为 一是规范检疫监督行为。2011年3月,省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工作规范检疫行为的通知》 (湘牧渔发[2011]48号),严格执行生猪产地检疫与“瘦肉精”抽检同步,凡检测发现含有“瘦肉精”的生猪和生猪肉品,一律不得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是规范 “瘦肉精”样品取样送检行为。“瘦肉精”样品的采集,严格按规定抽取样品,填写抽样记录单,由抽样执法人员和样品被抽样单位(户)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凡发现疑似“瘦肉精”样品,立即送省畜禽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测确认。 三是建立检测绿色通道。各级畜牧水产部门发现的“瘦肉精”疑似阳性样品,一律送省畜禽水产品质检中心进行“瘦肉精”定性定量检测,做到随送随检,免费检测。 四是规范“瘦肉精”案件查处行为。“瘦肉精”疑似阳性样品一经确认,立即由当地畜牧部门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同时积极搞好协调配合,并对问题生猪(牛、羊)控制转移,对可疑饲料和问题饲料立即封存,对涉嫌使用“瘦肉精”的养殖场(户)进行控制。 三、搞好衔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第一,出台可操作性的配套文件是基础。 2011年4月省局下发了《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严格“瘦肉精”等违禁物品监管的通知》(湘牧渔发[2011]59号)、8月下发了《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瘦肉精”案件查处行为的通知》(湘牧渔发[2011]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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