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计画审核与监督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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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计画审核与监督实务

復工之要件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0條 經主管機關依前兩條規定令停工者,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改正並經檢查合格後,始得復工。 * 廢止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廢止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開發或利用許可之日起,屆滿一年未申領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者。 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經核定後三年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核發開發或利用之許可者。 未依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施工,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情節重大者。 * 未於核定或展延期限內完工者。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其開發或利用之許可者。 工程終止逾兩年以上者。 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令其停工而未停工者。 前項之廢止,如已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者,主管機關應同時廢止,並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繳回,未依規定期限繳回者,公告註銷。 * 申報完工及竣工檢核簽證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2條 水土保持完工後,水土保持義務人應填具完工申報書,並檢附竣工書圖及照片,向主管機關申報完工;分期施工者,並應分期申報。 依水土保持法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之規定,應由技師簽證監造者,並應檢附承辦監造技師簽證之竣工檢核表。 * 完工檢查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3條 主管機關應於水土保持義務人申報完工之日起三十日內,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實施檢查。檢查不合格者,應通知限期改正。檢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並退還已繳之水土保持保證金。 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替代水土保持計畫者,應主管機關實施完工檢查合格,得免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 * * 未如期完工之處理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4條 水土保持施工,因故未能於核定期限內完工時,應於期限屆滿七日前敘明事實及理由,申請展延。 前項展延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開發期限較長者,從其規定。 * 十八、其他 水土保持計價基準 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造價之計價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自行興辦者,如該機關(構)或公法人自訂有計價基準者,從其規定。 書、表、文件之格式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所需書、表、文件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十九、結語 台灣山高坡陡、地質脆弱,為了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減免災害,配合各目的事業項目所從事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更顯得重要,而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所依循之水土保持計畫便成為水土流失控制成敗之關鍵,因此,完善之水土保持審核與監督之響關辦法和專業技師在水土保持計畫審核與監督業務上所擔負之責任和腳色就益顯重要。 * 謝謝聆聽 * * 十一、副知相關機關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12條 主管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副知相關機關: 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及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 審定水土保持規劃書。 同意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 十二、專業技師簽證 水土保持法第6條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規劃、設計及監造。但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自行興辦者,得由該機關、機構或法人內依法取得相當類科技師證書者為之。 * 水土保持法第6條之一: 前條所指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其承辦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調查、規劃、設計、監造,如涉及農藝或植生方法、措施之工程金額達總計畫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主管機關應要求承辦技師交由具有該特殊專業技術之水土保持技師負責簽證。 *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4條(93年) 水土保持法第六條所定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其規模如下: 水土保持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至第八款鎖定之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其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費用在新台幣兩千萬元以上者。 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行為: (一)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修築農路,路基寬度在四公尺以上,且長度在五百公尺以上,或路基總面積在兩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但養護及路面處理工程,不再此限。 (二)於山坡地或森林區開挖整地或整坡作業,其面積在二公頃以上者。 * 探礦、採礦、鑿井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依礦業法所為之探礦、採礦及其鑿井或設置附屬設施。 採取土石: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採取土石之土石方在五千立方公尺以上者。 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 (一)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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