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大学法人化政策之分析 - 台中教育大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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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大法人化初步分析中教育大教育系教授思中市西民生路中教育大教育系子件大法自年月日修正公布後於保障自由建立校民主及落大自治生重大意大法修法程中於公立大法人化的甚多其中修法者欲以德大的公法人性成大自治的理想但睽高等教育近的展高等教育的市化也是促成大法人化的要素依年的大法修精神乃是基於政治解的境故著重於校民主自治的要求此若大自治主要目的德大公法人的自治理念恰可於此生最大作用但是若年的大法修正草案明所揭的新世人才之需要配合政府改造教育部的理想便可推年的大法修正除了自治也卓越的值目的修法者大法人化後才能

臺灣公立大學法人化初步分析 臺中教育大學教育系教授 楊思偉 臺灣臺中市西區40306民生路140號 臺中教育大學教育系 電子郵件:swyang@.tw Abstract 臺灣《大學法》自1994年1月5日修正公布後,對於保障學術自由、建立校園民主及落實大學自治產生重大意義。從《大學法》修法與討論歷程中,關於公立大學法人化的討論甚多,其中修法者欲以德國大學的公法人性質達成大學自治的理想,但睽諸臺灣高等教育近來的發展趨勢,高等教育的市場化也是促成大學法人化的關鍵要素。 依據1994年的《大學法》修訂精神,乃是基於臺灣政治解嚴的環境,故著重於校園民主與自治的要求,此時若將大學自治視為主要目的,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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