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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及医疗事故补偿法草案 - 卫生福利部
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正草案、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 專案報告 報告人:衛生署邱署長文達 日 期:101年12月20日 * 報告大綱 一、背景說明 二、研議對策及修法歷程 三、「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正草案」-醫療刑責明確化及合理化 四、「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醫療刑責明確化及合理化必要配套 五、效益評估及結語 附表一:病人方提起訴訟之勝訴率 附表二:衛生署辦理醫事鑑定案件之統計分析 附表三:醫療糾紛之調解、補償及訴訟之關聯圖解 * 醫療糾紛頻繁且逐年增長,已造成醫學生怯步投入五大科,也是五大科人力短缺重要因素之一 醫療行為具高風險性,醫療不良結果難以預期,如一昧歸責並透過訴訟追究醫事人員,應非國家社會之福。 司法訴訟解決醫療糾紛,費用極高,曠日廢時,病、醫雙方皆不利 據統計,病人方獲得一審刑事判決,約3年多。 醫事人員支出的醫療糾紛全部費用中,病人方僅拿4成,餘6成係用以支付律師費、裁判費、交通費或其他處理費用。 背景說明(一) * 僅有少數病人可獲得民事賠償或刑事裁判之勝訴 平均約20%至30%病人或家屬獲得民事一、二審勝訴,甚至更低的比率。(附表一) 依本署統計近十多年醫事鑑定結果,約僅17%認定醫事人員於醫療行為上有疏失。(附表二之1) 醫事鑑定案件高達八成五涉及內、外、兒、婦產科之醫療糾紛,高達八成屬於刑事案件。 (附表二之2、附表二之3) 背景說明(二) * 專法規範、處理醫療糾紛是病人、醫改及社會各界之殷殷期盼,且符合醫療先進國家趨勢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5月間召開「醫療疏失刑責合理化,醫護病患雙贏」公聽會 總統府9月間「總統與公民團體每月一會」座談會也提到醫療糾紛問題 民間醫改會、醫師公會、學會等團體,均就處理醫療糾紛問題,深表關切,提出諸多良善建言 北歐、紐西蘭、英、日、美國部分州等,紛紛就醫療糾紛採取專法或專門機構,加以解決。 背景說明(三) * 美國:有條件無過失補償制度 紐西蘭:廣泛無過失補償制度 瑞典:全面無過失補償制度 英國:醫療傷害補償計畫 美國提出「醫療錯誤揭露及補償法案」;紐西蘭1972年制定「意外傷害無過失補償制度」;瑞典1975年開始實施「病人賠償保險制度」;英國1995年成立「國家健康服務訴訟機關」;日本2009年起由評鑑機構負責執行「產科醫療補償制度」等 各國醫療事故補償制度 * 醫療刑責推動合理化及明確化,才是全民福利,研修醫療法第82條之1 為合理分擔醫療風險,並謀全民整體就醫權益,「醫療刑責合理化及明確化」,可以避免病人、醫事人員陷入冗長的訴訟程序,減少社會成本浪費。 擬具醫糾處理及補償草案,作為醫療刑責合理、明確之配套措施,並呼應各界期盼 發生醫療糾紛後,病人或家屬最先希望的是瞭解醫療事故真相、撫平傷痛、最後更要獲得補償(或賠償),故需要醫糾調解及補償之專法,平衡、促進病人的權益。 研究對策 * 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正草案 首次於101年3月21日提報行政院審議(醫療法第82條第3項) 相關機關會商會議(衛生署101年7月28日病人安全研討會、法務部101年7月6日公聽會) 101年10月16月送行政院審議 行政院二位政委聯席召開一次審查會議(101年11月15日) 醫糾處理及補償法草案 衛生署召開三次學者專家、機關代表共同會商會議(101年7月27日、8月27日、10月5日) 101年10月9日送行政院審議 行政院二位政委聯席召開六次審查會議(101年11月5日、14日、21日、27日、30日及12月3日) 二草案經101年12月13日行政院院會通過 修法歷程 * 行政院通過條文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致病人死傷者為限,負刑事上之責任。但屬於醫療上可容許之風險,不罰。(第一項) 前項注意義務之違反,應依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及客觀情況為斷。(第二項) 依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標準判斷刑事責任,符合目前醫事鑑定之實務運作,對醫事人員刑責應可生明確化、合理化效果 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正草案 (醫療刑責合理化及明確化) * 醫糾處理及補償法草案重點(1/5) 本草案共分七章、52條條文,透過第二、三章的「強化調解機制」、第四章的「提供及時補償」二大主軸,並以「促進病人權益」之核心精神,規範設計相關草案條文。 「強化調解機制」重要原則 建立調解先行原則 ,包含: 提起民事訴訟前,應先經調解(第10條) 刑事訴訟中的案件,包含公訴、自訴、告訴乃論等罪,檢察官或法官取得病人或家屬同意,也可移送調解(第11條) 並未剝奪病人或家屬的訴訟權 * 醫糾處理及補償法草案重點(2/5) 「強化調解機制」涉及促進病人權益之具體規定,包括: 醫療機構指定專人或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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