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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湖区国税局发票管理及相关知识讲座

汤晓铭 月湖区国税局 发票管理及相关知识讲座 一、发票管理相关规定 三、两证合一 二、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节选 一、发票管理相关规定 发票的领购 第十六条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局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第二十六条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三十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罚则 二、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纳税申报 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国家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两证合一 “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指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两证合一 两证合一 我市各地工商户“两证合一”工作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望大家尽快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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