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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制度浅探.doc
无效婚姻制度浅探
一、我国无效婚姻的立法概况
(二)无效婚姻的法律规定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两性结合;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具备结婚的禁止条件,违反结婚的法定程序的违法婚姻进行宜告或自始当然认为其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制度.由此可以看出,无效婚姻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婚姻,而是违法婚姻的一个种类。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和解释(一)、解释(二),以及《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具体内容归纳成以下几个方面:无效婚姻的原因、无效婚姻的效力、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以及对无效婚姻程序的确认。
1.我国无效婚烟法律规定的原因
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在结婚一章中用三个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确立了无效婚姻侧度。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八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无效婚姻的效力
我国《婚姻法》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这就意味着,我国的婚姻法在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效力上采取了溯及既往的原则,婚姻一经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后,当事人之间就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3.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1)无效婚姻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在无效婚姻中,因为婚姻是自始无效,所以双方当事人不具有配偶身份,也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无效婚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与合法婚姻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也是不同的。
(2)无效婚姻对子女的法律后果。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从性质上讲为非婚生子女,但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当事人因无效婚姻所生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的权利。世界各国的法律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也都做了同样的规定。
(3)无效婚姻的法律责任。无效婚姻的法律责任指对违法缔结无效婚姻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制裁,制约对象主要包括故意隐瞒疾病事实的当事人、故意隐瞒已婚事实的当事人等以及有关的责任第三人对违法婚姻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情节、性质和违法程度给予相应的制裁,如当事人构成重婚的应承担刑事责任故意隐瞒事实而将疾病传染给对方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确认无效婚烟的机关
(1)宜告婚姻无效的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宜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依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宜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从而明确了我国采取的是婚姻无效的宣告制,受理婚姻无效申请的机关是人民法院。
(2)请求权人。关于婚姻无效的清求权人,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宜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宜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宜告婚姻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宜告婚姻无效时,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宜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近亲属主要包括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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