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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课件

第一节 处 方   (一)、处方的含义意义及分类 处方的定义:处方是执业医在诊疗过程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任职资格人员审核、、调配、核对 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处方具有法律性、技术性和经济性。 3、处方具有技术性 4、处方具有经济性 (三)、处方的种类: 依处方的性质分类 法定处方、协定处方、医疗处方。 1.法定处方:是国家药典和部颁标准收藏的处方,具有法律效力,适用于一定规模的生产和调配,药品生产单位应严格按照处方内容生产符合规定的药剂,不能随便变更处方内容。 2.协定处方:是由医师和药剂人员根据医疗实际的需要而协商制定的处方,适用于医疗单位内部批量配制或做成预制剂,一般在本单位使用。也可由几个医院联合协商制定,在几个医院内部使用。 3.医疗处方:是医师根据患者的治疗需要而开写的处方。临床实践中所应用的处方多为此类处方。 二、处方的格式 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标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格式 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处方 处方颜色 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 “儿科”。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处方颜色 处方书写的注意事项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 国际单位(IU)、单位(U); 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 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 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 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处方的有效时间 急诊处方当日有效 门诊处方原则上当日有效,必要时也可保持1-3日的有效时间。 过期处方需经原开方医生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三、处方限量原则 急诊处方:西药、中成药、中医药汤剂1-3天为宜; 门诊处方:西药、中成药3-7 日量,汤药3-7天为限; 慢性病可增至2周,特殊慢性病可增至1月; 麻醉药品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晚期癌症患者使用“ 处方的开具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处方调配 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妥善保存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 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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