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C2014修正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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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C2014修正案

2014年修正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关于规则2.5条对应的守则修正案(该修正案于2017年1月18日 生效)A.对标准A2.5的修正在现有标题“标准A2.5 遣返”中,将“A2.5”替换为“A2.5.1”。在现有标准A2.5第9款之后,添加以下标题和文本:标准A2.5.2 财务担保1.在实施规则2.5第2款时,本标准作出了确保迅速和有效提供财务担保系统的要求,以便在海员被遗弃的情况下对其予以帮助。2.就本标准而言,海员须视为已被遗弃,如果船东违反本公约的要求或海员就业协议的条款:(a)末支付海员的遣返费用;或(b)未向海员提供必要的照料和援助;或(c)以其他方式单方断绝其与海员的关系,包括未支付契约工资达至少两个月的时间。3.各成员国须确保悬桂其旗帜的船舶配备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财务担保系统。财务担保系统的形式可以是社会保障体系或保险或国家基全或其他类似的安排,其形式须由成员国在与有关的船东组织和海员组织协商后决定。4.财务担保系统须依据本标准向在悬挂成员国旗帜的船舶上被遗弃的任何海员提供直接获取的渠道、充分的覆盖范围以及快速的财务帮助。5.就本标准第2(b)款而言,对海员必要的照料和援助须包括:充足的食品、住所、饮用水供给、在船上生存所必需的燃料以及必要的医护。6.各成员国须要求悬桂其旗帜的且规则513第l或2款对其适用的船舶,在船上携带财务担保提供方签发的财务担保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一份副本须张贴在船上海员能够到达的显著位置。如果不止一个财务担保提供方提供了担保,则每个提供方提供的证明须携带在船上。7.财务担保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须载有附录A2-I要求的信息,其须为英文或附有英语译文。8.海员或其指定的代表一经提出了请求且依据上述第2款有必要的正当资格来支持该请求,则须立即准予财务担保系统提供的帮助。9.考虑到规则2.2和规则2.5,财务担保系统提供的帮助须足以涵盖以下各项:(a)依据其就业协议、相关集体谈判协议或船旗国国内法律,船东应付海员的欠付工资和其他杈益,限于四个月的任何此类欠付工资和四个月的任何此类欠付权益;(b)海员合理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第10款中所述的遣返费用;和(c)海员的基本需求,包括如下项目:充足的食物,必要时的衣物,住所,饮用水供给,在船上生存所必需的燃料,必要的医护,以及构成遗弃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任何其他合理费用或花费,真到海员到家。10.遣返费用须覆盖适宜和迅捷的旅行方式,通常是乘坐飞机,并包括提供从海员离船时至海员到家的食宿,必要的医护,个人物品的通行和运输以及因遗弃造成的任何其他合理费用或花费。11.除非财务担保提供方至少提前⒛ 天通知了船旗国的主管当局,否则在财务担保有效期届满之前财务担保不得终止。12.如果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的提供方根据本标准己向任何海员支付任何款项,则该提供方须在其支付的全额内并依据适用的法律通过代位、转让或其他方式获得该海员本应享有的权利。13.本标准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损害保险人或财务担保提供方针对第三方的任何追索权。14.本标准的规定无意具有排他性或损害还可用于赔偿被遗弃海员的任何其他权利、索赔或救济。国内法律和条例可以规定,本标准项下的任何应付金额可冲抵从其他来源收到的、源自可能是本标准项下赔偿对象的任何权利、索赔或救济的全额。B.对导则B2.5的修正在现有导则B2.5的末尾处,添加以下标题和文本:导则B2.5.3财务担保1.在实施标准烛52第8款时,如果该海员或该海员指定代表的请求在某些方面的有效性需要时间来核实,这不应阻止该海员立即获得所请求帮助中被认可为正当的部分。C.添加一个新附录在附录A5-I之前,添加以下附录:附录A-I规则2.5第2款下的财务担保证明标准A2.5.2第7款所述的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须包含以下信息:(a)船名(b)船籍港;(c)船舶呼号(d)船舶IMO编号:(e)财务 担保提供方名称和地址(f)负责处理海员救济请求的人员或实体的联系详情;(g)船东名称(h)财务担保有效期;和(i)财务担保提供方出具的财务担保符合标准A2.5.2要求的证明D对附录A5-I,A5-II和A5-III的修正在附录焰A5-I末尾处,添加以下项目:对遣返的财务担保在附录A5-Ⅱ中,在“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第I部分”标题下的第14项后添加以下项目:15.对遣返的财务担保(规则2.5)在附录A5-II中,在“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第Ⅱ部分”标题下的第14项后添加以下项目: 15.对遣返的财务担保(规则2.5)在附录A5-III的末尾处,添加以下领域:对遣返的财务担保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关于规则4.2条对应的守则修正案(该修正案于2017年1月18日生效)A.对标准A4.2的修正在现有标题“标准A4.2 船东责任”中,将“A4.2” 替换为“A4.2.1” 。在现有标准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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