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东海大学校友总会组织章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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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东海大学校友总会组织章程

中華民國東海大學校友總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制訂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 東海大學校友總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聯絡東海大學校友感情,結合校友事業,團結互助合作;         發揚母校精神,協助校務發展;促進社會公益,提昇生活品質。 ?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其名稱為「○○市(縣)東海大學校友會」。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會。        前項分會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會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聯繫校友情誼,發揮東海大學立校精神。       二、結合校友事業,團結互助合作。       三、協助母校發展,發揚教育理念。       四、建立校友資訊網路,提供就業與創業服務。       五、出版及發行刊物,提供校友與母校交流管道。       六、舉辦有益社會之公益活動等。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為內政部。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        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基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曾受教於東海大學,取得正式文憑證書者。       二、永久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曾受教於東海大學,取得正式文憑證書者。       三、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四、榮譽會員:凡曾於東海大學就讀、任職、任教之個人,並贊同本會宗旨者。       五、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代表須具有基本永久會員之資格,以行使會員權利。        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但榮譽會員與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        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選出會員代表三十人,再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選舉        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永久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廿一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         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候選人之資格,由選舉辦法中另定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會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會長之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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