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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训练生活津贴』!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作業
補助對象: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依勞工委員會99年12月8日勞保1字第0990089965號函釋略以:「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於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即非失業勞工身份,不得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低收入戶)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30日為1個月計算,未滿30日者(僅適用訓練期間達1個月以上者),依下列方式計算:(畸零數計算方式)
1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30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2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60小時者,發給1個月。
範例:受訓期間為95年5月17日至7月28日
受訓總天數=15+30+28=73
73 ÷ 30 = 2個月又13天
補助限制: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領取。
已領取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退休並領得退休金者,不得領取。
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本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扣除不得同時請領期間之津貼後,賸餘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依第20條第2項規定辦理。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身心障礙者身分除領取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可再兼領生活補助外,其他接受政府所提供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要件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僅能擇一領取。符合申請條件者,2年內合併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性質之津貼或補助,最長以6個月為限;申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最長以1年為限。前項「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係指就業保險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領取津貼者有不實領取或經原發給津貼單位撤銷、廢止、終止津貼給付時,應繳回已領取之津貼,且二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之津貼。
如訓練單位未依據原核定之課程表實施訓練,或因訓練課程變更等原因,致不符合「全日制」職業訓練規定時,學員無法請領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應由訓練單位負責賠償。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作業流程
「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作業流程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作業流程
特定對象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資格及應繳文件一覽表
申請身分 申請資格 應繳文件 共同文件 身分證明文件 一、原住民 指戶籍已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未領取各項退休金切結書
四、無工作切結書(目前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則檢附勞工保險在保中無工作切結書)
五、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六、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
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二、中高齡失業者 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失業之中高齡者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獨力負擔家計者 年滿15歲至65歲,以戶為單位,其工作所得為家庭生活所需之唯一經濟來源,且有扶養親屬者:
一、 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一) 配偶死亡。
(二) 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三) 離婚。
(四) 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五) 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六) 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七) 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八) 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二、 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三、 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切結書。
二、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配偶、直系親屬等)。
三、全戶內年滿15歲以上至65歲配偶及直系親屬之在學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在學證明係指25歲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學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無工作能力證明係指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3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 四、生活扶助戶(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指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生活扶助戶內,年滿15歲至65歲之間,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者。 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五、身心障礙者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六、更生受保護人 指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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