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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体系中受教育的权利之意义-以日本宪法学界
人權體系中受教育的權利之意義
-以日本憲法學界有關 「教育權」論爭為檢討中心-
一 ,前言
教育對人的發展 ,成長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因此保障國民接受學校教育
基本人權之思想 ,為世界共同之理念。此種思潮在二次世界大戰後益形顯著 。
戰後世界各國憲法中 ,除社會主義各國憲法規定受教育的權利外 ,西歐各國憲
法中 ,1946年法第四共和憲法前文規定 「國家保障兒童及成年人對教育、職
業訓練及教養之機會均等 。所有階段的無償之非宗教性公教育的組織化為國家的
義務 。
義大利憲法34條規定 「學校為所有人而開設 。至少八年之初等教育為義務及
無償。有能力優秀者 ,即使是窮困者也有進升到學業最高程度之權利 。共和國應
依考試提供獎學金,家庭津貼等其他措施 ,使此一權利具實效性」。
日本則於1947年憲法中規定 「所有國民依法律規定 ,就其能力 ,均等受教
育之權利 ,……義務教育無償」。
而在連和國大會於1966年12月16日通過之人權公約之「有關經濟 ,社
會及文化權利之國際公約」第13條對受教育之權利有詳細之規定。亦即為完全
實現 「教育為所有人之權利」。「初等教育為義務性 ,對所有人無償」(2(a))
「各種型態之中等教育(含技術及職業中等教育),應依所有適當之方法,特別是
依漸進導入無償教育,使一般利用可能 ,同時應對所有人提供均等之機會」
(2(b))。「高等教育 ,依所有適當之方法,特別是依漸進導入無償教育 ,亦能
力對所有人提供均等之機會」。同時,亦承認確保父母選擇學校的自由及宗教,道
德教育的自由」(3),以及設立 ,管理私立學校之自由。
而在我國現行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第21 條 「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義
務」。第13章基本國策第158至167條亦有相關規定。如「國民受教育之機
會一律平等」(159),「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
其貧苦者 ,由政府供書籍」, 「全國公私立至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
督」。
如上述 ,將接受學校教育 ,以 「人權」在憲法層次保障 ,可說是現今之國際
動向 。有關受教育的權利 ,在人權分類及其權利構造等相關問題 ,我國向來對此
鮮少有相關完整之考察與論述。本報告首先對人權體系中 ,受教育的權利之權利
性質進行檢討 ,其次針對日本憲法學界 、教育法界中引起争論之 「教育權」之意
義 ,以及於此相關聯之 「教育的自由」、及 「學習權」等問題進行檢討。
二 ,受教育的權利之意義
1
1 人權體系中的人權分類,受教育的權利 ,一般被歸類為社會權 。其內容 ,
依過去通說之見解 ,被認為是向國家要求為實現教育機會均等之經濟性考量之權
利 (宮沢 ・Ⅱ[旧版]413 頁)。然而對此種解釋 ,教育學者提出其批判 ,主張 「兒
童的學習權」。依此說,認為學習權為 「兒童在朝向將來,使其可能性開花,人性
成長之權利」。亦即 ,兒童的權利核心當中,有 「兒童的成長、發展的權利和
保障其實質的學習的權利」(堀尾輝久 「現代のおける教育と法」岩波講座現代法
(8)[1966]151 頁以下),國民的受教育權利 ,為以有此內容為前提之權利。
目前之通說見解,雖將受教育的權利歸類為社會權 ,但也被認為是以學習權
為中心所構成,或是具有自由權的性質和社會權的性質兩種層面的複合性權利 。
2.教育權之所在
(1) 在日本憲法學界及教育法學界 ,「教育權」用語,其概念或意義並不一致 ,
或指受教育者方面的權利 ,或指包含受教育者方面的權利 ,和受教育者方面的權
利之較為廣泛的意義 (永井憲一 ・教育法学 (1993 年)28 頁以下)、或是指以受
教育的權利為首的 「有關教育的固有人權」之 「教育人權」。因此,在日本憲法學
說中亦有學說 ,對於有不同的 ,權利適用主體 ,和不同的權利內容是否可用 「教
育權」一語構成其概念表示懷疑 。然而 ,在日本法學界 ,成為爭論的對象之 「教
育權」之用語主要是指 「決定教育內容的權限」,而此一論爭 ,向來又有「國民教
育權說」和 「國家教育權說」之尖銳對立。
(2) 「國民教育權說」為主張教育內容決定權在 (受教育學生之)家長 、或教
師之國民 ,國家原則上不許國家介入教育的內容。此一理論乃以對國家統制教育
批判之邏輯 ,和教育的自由結合而展開。其代表性見解為東京地方法院1970.7.17
判決 (第二次家永訴訟第一審判決-杉本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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