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88第八章生育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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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8第八章生育保险

第八章 生 育 保 险 第一节 生育保险概述 一、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生育保险是指妇女劳动者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社会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对生育者给予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等内容。它具有以下三层含义: (1) 生育保险一般被用来帮助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应对因生育而导致的两个方面的经济风险:一是怀孕、生产、哺乳期间的医护费用;二是产假和哺育假期间的经济来源。 (2) 生育保险因人口政策的不同而表现出极大的差异,有的鼓励生育,有的控制生育,但都以保证劳动者不致因生育而不能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为限。 (3) 生育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险目的的,但大多数是将妇女作为直接受益者。 二、生育保险保障内容 (1) 生育医疗服务是提供孕期、分娩和产后所需要的各种检查、咨询、助产、住院、护理、医药等一系列的医疗保健和治疗服务,以保障母婴平安健康。它主要包括早孕保健、产前检查、告危妊娠筛检、监护、管理、产时保健、新生儿保健、产褥期保健、计划生产手术服务、流产医疗服务、生育引起疾病的诊断和诊疗等。 (2) 产假是指职业妇女在分娩或流产期间依法享有的假期。 (3) 生育津贴,又称生育现金补助,是对职业妇女生育期间工资收入的损失依法给予的现金补助,目的是为生育妇女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有均一制和薪资比例制两种。 三、建立生育保险的原则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成分,它既要遵循社会保险的一般原则,又要体现生育保险的特殊性,其内容如下: (1) 强制性原则。由于生育保险对国家社会的作用有其特殊性,因此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待遇水平必须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并通过国家强制力加以实施。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避免逆向选择,真正做到生育保险的广覆盖 (2) 普遍性原则。生育保险要遵循保险的“大数法则”,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建立的生育保险基金也越多,承担风险的能力也就越大。 (3) 共济性原则。生育保险在整个社会范围内通过企业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互助共济、调剂使用,均衡社会负担,为企业单位参与市场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条件。 (4) 权利与义务相等原则。生育津贴需要资金的支持,医疗服务需要购买。因此,参加单位和职工有参保的义务,也有享受待遇的权利。 (5) 基本保障原则。生育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一致,以保障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服务为原则,缴纳的保险费一般只能维持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费用的支出。 (6) 公平和效率相结合原则。在生育保险中,公平性主要体现在待遇方面,而效率则体现在合理使用基金方面。 四、生育保险的作用 1.保障了妇女的权益 2.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 3.保证了社会生产力的顺利运行 4.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二节 国外生育保险制度 一、国外生育保险制度概述 最早的生育保险国际公约是1919年国际劳动组织颁布的《生育保护公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生育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国际劳工组织于1952年重新修订了《生育保护公约》,同时颁布了指导实施工作的《生育保护建议书》。主要包括四大方面的内容: (1) 生育保险保障对象:生育保护适用于受雇于工业企业、商业、运输、服务等非工业企业及从事农业职业的妇女,包括在家工作的有薪妇女。 (2) 产假。公约明确规定,妇女产假至少12周,并建议产假延长到14周。如果预产期不准或怀孕、生产导致疾病,产假应给予相应的延长。 (3) 现金补助和医疗护理。公约规定,产假期间,妇女有权享受生活现金补助,补助要求维持本人及孩子最基本的生活以及包括预产期护理、生产、产后护理和住院费在内的医疗补助,并能选择医生和医院。 (4) 生育妇女工作权。生育期间,妇女享有每天两次各半小时休息喂孩子的权利,该时间计算在工时之内。同时,企业或单位禁止解雇产假期间的妇女。 二、国外生育保险制度的特点 1.生育保险立法的非独立性 2.覆盖范围的广泛性 3.待遇的高标准性 三、国外生育保险制度的借鉴意义 1.生育保险待遇保障水平要符合国情 2.规范生育保险费用管理 3.完善生育保险法律制度 第三节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中规定女职工与男职工在社会保险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女职工生育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在生育期间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999年为了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政策上衔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生委等联合下发了《关于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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