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与工程合同管理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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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与工程合同管理案例

建设法规与工程合同管理案例 篇一: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案例 案例分析题(16分) 背景:某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与某施工承包单位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某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该工程实施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在基础工程施工期间,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了一次执法大检查,指出了该工程建设中存在以下问题: (1)该工程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期明显低于按工期定额计算的工期,造成合同工期不合理; (2)该工程未见设计交底会议纪要或记录 (3)抽查钢筋原材料,未能提供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的检验或试验合格报告。 (4)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均已制定生产厂、供应商。 (5)该工程未能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 问题:请逐条指出造成以上问题的主要责任单位,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指出责任单位的原本应该进行的正确做法。 答案:(1)的主要责任单位是建设单位(1分),正确做法是: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2分) (2)的主要责任单位是建设单位(1分),正确做法是: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并写出交底纪要或记录(2分)。 (3)的主要责任单位是施工承包单位(1分),正确做法是: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或规范要求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2分)。 (4)的主要责任单位是设计单位(1分),正确做法是: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2分) (5)的主要责任单位是建设单位(1分),正确做法是: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后才能使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3分) 篇二:工程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各单元任务案例参考答案 模块一 建设法规 单元1 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工程发承包及建筑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 问题1: (1)为赶工期,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行施工不妥。理由:《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施工总包单位发现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有误,于是上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要求设计单位整改不妥。理由:《建筑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3)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决定将主体工程分包给了一家分包单位施工不妥。理由:《建筑法》第29条规定,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过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4)该分包单位无相应资质不妥。理由:《建筑法》第29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5)业主要求总包单位赔偿事故损失80万元,总包单位拒赔,理由是该事故是由分包单位的责任造成的,应要求分包单位赔偿事故损失80万元不妥。理由:《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故总包单位不应拒赔。 问题2: 监理工程师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建筑法》第35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单元2 安全生产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问题1: (1)整个公司的安全工作仅仅由两名负责工会工作的人兼任不妥。理由:《安全生产法》 第19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2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建筑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其他建筑公司不妥。理由:根据《建筑法》第28条规定,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3)从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直接上岗作业不妥。理由:《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公司未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社会保险不妥。理由:《安全生产法》第4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担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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