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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之“次”的法解释学分析!.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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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之“次”的法解释学分析!.pdf

2017年1月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Jan.,2017 of V01.25No.1 JoumaIShanxiPolice 第25卷第1期 College 【法学研究】 多次盗窃之“次”的法解释学分析 口周德松1,邢 畅2 (1.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1800;2.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天津301900) 摘要: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对于多次盗窃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多次盗窃之“次”的认定并没有明确 规定。文章对多次盗窃的立法沿革进行了介绍,通过对多次盗窃的理论界纷争、司法实务的迥异运用和多次 抢劫的司法解释的分析,借助犯罪主观层面和犯罪客观层面的时间连续性、区域相对性,探究了多次盗窃之 “次”的认定.提出了对司法实践具有借鉴性的意见。 关键词:多次;盗窃;抢劫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一概念对惯窃行为予以打击,使得法条更加易于执 一、盗窃罪之多次盗窃的立法沿革 行,同时也体现了我国立法技术的进步。 (一)多次盗窃之立法空白 (三)对多次盗窃之制度设计精细化 新中国成立后,于1979年颁布了第一部《中华 1.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79刑法》)。(79刑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盗窃 法》对于多次盗窃并无明文规定,但对于习惯性盗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多次盗 窃行为却作出了规定①,即规定了惯窃这一犯罪行 窃”作出了规定。该解释第4条规定:“一年内入 为。高铭暄教授对惯窃这一概念作出了界定:以盗 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 窃为常业,或者在相当时期内屡次盗窃数额较大并 定为‘多次盗窃’。”在此,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多次 以盗窃所得为其主要生活和挥霍来源,盗窃已成习 盗窃作出了两点限定:一是将实施多次盗窃行为 性的,就是惯窃¨1。 的时间限定为一年内;二是将多次盗窃的行为方 (二)多次盗窃之立法初设 式予以限定,只有满足人户盗窃三次和在公共场 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所扒窃三次才能认定为多次盗窃。最高人民法院 (97刑法》)将(79刑法》中的惯窃概念予以删除,代以列举式对多次盗窃进行了限定,在保证法律适 用统一性的同时,对于其他形式的多次盗窃行为 之以多次盗窃这一概念②。(79刑法》和(97刑法》 针对多次盗窃这一行为均认为应予以追究刑事责 予以排除,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刑法对多次盗窃 任。因(79刑法》中惯窃这一概念的模糊性以及司 的打击。 法实践不易于执行的特点,(97刑法》用多次盗窃这 2.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收稿日期:2016—09—03 作者简介:周德松(1986一),男,天津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邢畅(1986一),女,天津人,天津 市蓟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办政策法规科科长。 ①(79刑法》第152条对惯窃的规定为:“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v2并处没收财产。” ②(97刑法》第264条对于多次盗窃的规定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42— 万方数据 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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