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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修订入典的障碍与期待!.pdf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第5期(总第157期)
我国继承法修订人典的障碍与期待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 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
摘 要:我国编纂民法典,必须修订 《继承法》,编入民法典作为 “继承法编”。我国现行 《继承法》
完成于1985年。30年前改革刚刚开始,尚未深入进行,仍处于计划经济的社会背景,个人拥有的财富
很少,没有对继承法的立法提 出更多的要求,因而使该法存在较多缺陷,不能适应当今市场经济社会发
展和个人财富增多的要求。编纂民法典时将继承法修订入典,为我国继承法的现代化提供了契机,尽
管由于存在思想认识上的不同,而使我国的继承法改革面临很大障碍,但基于社会经济进步、个人财富
增多、时代发展要求而进行的继承法改革,是必然的,必须完成的。民法学者和公众一道 ,期待我 国继
承法修订入典 ,出现一部完善的、完备的、制度配套的 “我国民法典 ·继承法编”,并且与其他部分相互
协调,构成和谐的我 国民法典体系。
关键词:编纂民法典;继承法;修订入典;障碍;期待
中图分类号:D9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3275(2016)05—0001—10
我国现行 《继承法》自1985年4月 10日公布、1985年 10月 1日施行至今,已经30年了,其间从未
进行过修订,目前是我国民法单行法中最稳定的法律。但是,这并不能说明我国 《继承法》因其立法理
念先进、立法技术成熟、完备无暇而无须修订。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文化类型的多元化、私人财
富的急速增长,《继承法》作为一部既维系亲属渊源、协调财产利益分配,又包涵激励财富创造意蕴的法
律,其最初的立法导向、法条设计以及主要 内容,都与当前的社会现实、经济状况以及保护民事主体权
利的法治理念之间,存在大量的不和谐、不适当问题。我国民法学者在编纂民法典中,对 《继承法》进行
大修 ,以完备的内容编入民法典作为继承法编,寄托巨大的期待。但是,目前对于实现这样的期待还存
在较大的障碍,能否圆满实现这一期待,仍然是一个不能确定的期待问题。
一 、 我国现行 《继承法》与社会现实经济、法治发展的巨大落差
继承法是指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规范的足因自然人死亡而发
生的财产移转关系。…因而,继承所关涉的,就不仅是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身份关系,还有被继承人和
继承人与继承客体的财产关系,继承法规制的是以亲属关系为媒介的财产流转关系,因而继承以及继
承法立法必须体现时代精神,符合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符合继承规律的要求,而不能背离时代发展,
无视社会的实际经济现状,违反遗产移转规律。
收稿 日期 :2016—07一l1
基金项 目: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科研课题 “编纂我国民法典的重大闻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项
目编号:15JJD820009)。
作者简介:杨立新 (1952一 ),男,山东蓬莱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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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第5期
按照这样的要求,我国现行 《继承法》关于基本继承制度 以及具体继承规则的规定,与我国礼会现
实的经济、法治发展状况存在巨大的落差,远远落后于实际情况,不能适应现实社会的发展需要。我列
举 以下 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
1.限制可以合法流转的遗产范围
遗产,就是 自然人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个人合法财产 J,无须加以特别规定其范同。但是我国现
行 《继承法》第i条一方面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却同时义规定遗产包括公
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
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这种画蛇添足的立法
方法,一方面承认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另一方面义对遗产范围作出限制性规定,特
别足其中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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