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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育才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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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育才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西南大学育才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西南大学育才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大学、国家“211工程”建设高校西南大学与重庆利昂实业有限公司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学校国标代码13548。 第二条 为了保证西南大学育才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西南大学育才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西南大学育才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专门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全面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纪律检查组,由学校纪检委、监察部门等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对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督检查,严格招生纪律。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有序。 第七条 学校设招生工作处,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招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招生计划为国家统招计划,本科招生计划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根据教育部规定下达;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计划由教育部民族教育司下达。 第九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生源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由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章入学考试 第十条 凡报考我校的考生,均须参加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资格。 第十一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除参加全国招生统一考试(文化考试)取得合格资格外,还须参加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或经省级招生部门批准认可的高校组织的本科艺术专业考试并合格。山东省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按照我院艺术类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凡取得报名资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高考成绩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标准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严格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办法和录取批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四条 按志愿先后顺序与按调档线上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相结合的原则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投档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 填报我校志愿,如所报专业已录取满额,填报有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可调配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未填报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规定的加分(降分)政策。 第十七条 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八条 各专业录取时,除英语、对外汉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它专业均不限制外语语种。 第十九条 师范类专业要求考生体貌端正,口齿清楚,男生身高原则上不低于1.6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0米。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录取要求详见《西南大学育才学院艺术类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 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对象为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预科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本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我院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相应批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具体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招生部门投档录取的过程中,学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以电话等方式再次征求考生的意愿,对已填报我校志愿,但在我校征求意见时又自愿放弃就读我校的考生,可不予录取。 第六章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毕业证及学位证的颁发: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西南大学育才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我院的有关规定,颁发西南大学育才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少数民族预科学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在我院学习一年后,参加我院预科升本科考试,成绩合格,并且德、智、体符合条件者,经重庆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纳入我院2013年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升入2013级普通本科专业学习。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修完我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我院毕业和学士学位授位条件的,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颁发与我院2013级统招本科学生相同的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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