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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阶段招生录取特长加分与优惠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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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阶段招生录取特长加分与优惠办法

烟台开发区2013年 高中阶段招生录取特长加分与优惠办法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制定我区2013年初中毕业生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加分及优惠政策如下: 一、特长加分 对具有体育、音乐、美术、电脑制作、科技等特长及竞赛方面获优胜奖的学生,在普通高中、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加分录取: 1.体育 在个人单项比赛中,获得地市级前三名者,高中招生录取成绩分别增加8分、5分、3分;省级前三名或获国家二级以上运动员证书者,考生可选择拥有进入省级规范化高中保送的资格或高中招生录取成绩分别增加10分、8分、5分优惠政策的其中一项,其中国家二级运动员如无相应比赛成绩按最低分值计入;集体项目比赛中的主力队员按个人单项比赛规定加分。 根据《中共烟台市委 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体育工作建设体育强市的意见》(烟发〔2003〕24号)要求,各竞技体校初中在读学生在升高中时根据比赛成绩予以加分,获得烟台市级比赛单项前八名、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予以免试。 2.音乐、美术 参加山东省学生艺术水平考试,按九级以上加3分标准执行。 3.电脑制作 凡参加中小学生电脑制作活动(电脑作品、机器人竞赛、从2014年开始增加“创新未来设计”大赛)获奖的学生,获地市级一等奖加5分;获省级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5分;获国家级奖加20分。 4.科技 凡参加科技比赛获奖的学生,获地市级一等奖加5分;省级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5分;获国家级奖加20分。 凡取得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发明创造)的(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发明专利由学生本人发明),加20分。 以上4类加分项目,必须是教育行政部门主办。除体育类特长加分要求是在初中阶段后两年获得的成绩外,其余3类特长加分要求是在整个初中阶段获得的成绩。成绩认定时,由教育处审核原始证件、保留复印件,相关处室共同认定,确定最后加分。 二、优惠政策 (一)优抚对象子女(持民政部门证明或者所在部队、单位团级以上政治部门证明)。 1.根据省军区政治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山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鲁政联〔2012〕1号)第九条要求,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军人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当年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2)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当年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3)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可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需求和意愿,安排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区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普通高级中学就读。(4)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当年录取分值3%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5)驻鲁武警部队子女的教育优待,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根据鲁政联〔2012〕1号文件要求,以往有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2.按照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5〕78号)要求,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学校时降20分录取。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 3.根据中共烟台市政法委、综治委、见义勇为基金会《烟台市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实施细则(试行)》(烟政法[2011]25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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