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中教育大学推广教育收支管理要点-国立台中教育大学-进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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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推廣教育收支管理要點 94 年8月 4日 94 學年度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96 年7月 10日 95 學年度第7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教育部97 年1月 30日台高(三)字第 0970012748號函備查 99 年7月 20日 98 學年度第2 學期第20 次行政會議通過 99 年10月 15日 99 學年度第1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備查 103 年3月 4日 102 學年度第2 學期第6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 年6月 9日 103 學年度第 10 次行政會議修正第四點 一、本校為促進推廣教育班經費之合理運用,特依據「國立大學校院 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以及「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校務基金自 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則 」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辦理推廣教育以有賸餘為原則。 三、推廣教育班收費原則: (一)學分班:每一學分之學分費,以本校相當學制之學分費收費標 準為下限,實習材料、設備使用維護等其他費用由各班依性質 自訂,並得依實際工作需要酌收報名費,以支應招生報名審查 工作所需之各項開支。 (二)非學分班:依各班性質自訂。 四、推廣教育各班經費支出編列原則: (一)管理費 1.學分班及華語文中心課程 繳交校務基金百分之二十 (含水電費)。本部分不得再分配予 院、系、所、中心等單位。 校內相關協辦單位、提開班計畫單位及進修推廣部行政管理費 各百分之五。 餘百分之六十五為開班單位人事、差旅、業務、設備及其他費 用支出,並由各班視實際需要自行編列。 2.非學分班(不含 華語文中心課程) 繳交校務基金百分之 十八 (含水電費)。本部分不得再分配予 院、系、所、中心等單位。 校內相關協辦單位、提開班計畫單位及進修推廣部行政管理費 各百分之四 。 8 餘百分之 七十為開班單位人事、差旅、業務、設備及其他費用 支出,並由各班視實際需要自行編列。 (二)教師鐘點費:每小時以一千元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由提開 班計畫單位或進修推廣部提案,送請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審議。 (三)加班費:因辦理推廣教育業務需要,在規定時間以外延長工作 者,得依相關規定請領加班費。 五、 各推廣教育班依前點第一款規定提撥予校內相關協辦單位之 行政管理費,按各單位業務及服務相關程度分配,作為行政 人員工作酬勞,其比例分配如下: (一)主計室百分之二十一。 (二)總務處百分之十七。 (三)秘書室及校長室百分之十七。 (四)人事室百分之九。 (五)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處百分之八。 (六)學院百分之八。 (七)國際及兩岸事務事務暨研究發展處百分之四。 (八)教務處百分之四。 (九)學生事務處百分之四。 (十)圖書館百分之四。 (十一)計算機與網路中心百分之四。 六、各推廣教育班結業後,開班單位需於三個月內辦理結報事宜。除 提撥之行政管理費外,如有結餘,其結餘款中 30%納入校務基 金統籌運用,70%由進修推廣部統籌循環運用於與推廣教育相關 之業務支出。 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並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備查 , 修正時亦同 。 本要點權責單位為進修推廣部, 於104 年6月 9日行政會議通過, 104 年10月 7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104 年10月 13日公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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