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意义之探讨-My数位学习.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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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意义之探讨-My数位学习

死亡議題探討 一、死亡的判定標準 死亡問題是一個與人類同齡的最為古 老之問題,原始人類從幾百萬年前「超出一般動物界」之日起,面對著同類之死亡,就開始認真思考起死亡問題了。就哲學上而言,在西方文明逐漸勃發後,針對死亡之本質、性質或其終極目的之哲學思考開始萌芽於古希臘,從柏拉圖、亞理斯多德歷經基督教神學,遞轉到康德、黑格爾之德國古典哲學,迄於現代之存在主義哲學等,皆曾對上述死亡問題提出深刻之探討,且死亡哲學之發展始終和社會的發展保持同步之現象。近年來,生死學逐漸成為 一個專門的領域,人在其中,不再只依賴純哲 學、倫理學式的思維,而是綜合各相關於 「死」的學科,想要全面性地從醫學、宗教、法律、倫理道德等,探討生命及面對生命、尋求終極的解答。死亡雖然是結束,但是意識到死亡卻是肯定生命意義的開始,死亡意識即是尋找生命意義的契機,這是一句極富哲理的話(生與死的一體兩面性)。 今日醫療科技突飛猛進,要以機器維持深度昏迷病人之呼吸與心跳並非難事,以心肺功能不可回復之喪失為依據之傳統死亡定義,在器官移植及醫療資源合理分配之壓力下,面臨無法因應現實之窘境,因而促成1960年代腦死概念之誕生。 生命倫理學探討死亡議題,牽涉對死亡之醫學、法律、倫理、宗教、社會學等各方面的探討,亦即人類如何共同面對死刑、腦死、安樂死、墮胎、自殺及人死後生命及世界的探索,並希望藉由死亡議題的探討,以尋求生命的價值及意義。因為死亡是 人類必經之歷程,不斷在我們的周遭發生,故我們不時得面對生與死的兩難;因而,到底何時方為死亡?死亡的定義為何?腦死標準如何?皆是我們無法迴避的問題,因此我們先解析死亡之定義與腦死之問題。 死亡之定義其實可從下列四個層面分析:(一)對死亡之純粹形式分析(二)何種生命本質之喪失合乎前述分析(三)何種有機體上之定位點具有前述之本質,及(四)何種測試可在前述定位點進行檢測。在相應居次之討論上,則應由存有論、倫理學及生物學等面向進行整理;在結合存有論及倫理學之論證後,我們認為人之本質在於其意識及思考,而非作為單純有機體,並從生物學論證認為該本質之定位點應在大腦。然因倫理上須尊重他人對自己生死之決定權,故於設計上可由人們生前自行選擇採取全腦死或大腦死,以作為死亡之判定標準。(醫學教育1999;3:221~37) (一)死亡慨念 就各個領域而言,死亡的意義各有不同, 約可分為下述幾類: 1、哲學角度:指生命力量不可逆的停止,即生命質量不可恢復地退化到極點,以致於喪失作為人的資格,個體與社會關係不可逆的中斷。 2、醫學或臨床死亡 :指心臟跳動與呼吸機能不能逆轉地停止。 3、生物學死亡:指器官與組織生命的終止。 4、神學死亡:指靈魂離開軀體的剎那間。 5、法律上的死亡:指法官依據法典的條文所判定的死亡。 就醫學上而言,在好幾世紀前,死亡之定義及判定標準,乃以血液循環及呼吸停止為依據。而至20世紀中葉,醫者雖仍繼續以心臟跳動與呼吸機能不能逆轉的停止作為臨床死亡之判斷標準,其實那時醫學界已知個體死亡和器官死亡是完全不同的,因人的呼吸是由位於腦幹之呼吸中樞所控制,在血液循環及呼吸停止後,腦細胞及其他器官仍繼續地「活著」,而後在沒有氧氣供應下,才相繼「死亡」。隨著醫療技術的進步,新進的生命維持系統廣泛的使用,使得中樞神經嚴重損傷不能自主維持呼吸或血液循環的病人,仍能被動地維持呼吸或血液循環而 「存活」著,造成傳統定義之死亡不能適用在這些病人身上,許多學者便稱呼此種例外情況為「腦死」,從此「腦死」成為死亡判定的另一個註腳。 (二)腦死概念 由於近代移植醫學的日新月異,取得器官的需求量增加,若依傳統死亡之概念,生命是否存在,端視是否有呼吸及血液循環而定,而現今為了因應器官移植的需要,乃由心肺功能的停止改變為腦功能的停止來界定生命的結束;這種觀念牽涉到倫理、法律、社會和醫療問題,仍有許多爭議。 1、腦死定義與死亡判定 1963年英國Potter一案:腦死病人在醫院徵詢家屬同意下,摘取病人的一個腎臟,後法院宣判依院及依生殺人罪成立。 1968年,由醫師、律師、哲學家及神學家所組成之哈佛大學特別委員會 ,最早提出「腦死」之定義, 其主要乃基於下列兩項理由:一、減少病人及家屬之負擔,避免醫療資源之不當分配。二、避免獲取移植器官之困難。其所認為之腦死 (不能逆轉之昏迷),乃大腦及腦幹功能完全喪失(全腦死)。其對腦死的判定 標準為: a、對外界的刺激反應消失,即使該刺激可引起劇烈疼痛。 b、無運動(無肌肉收縮)或無主動性的呼吸(關閉呼吸器達三分鐘,病人仍無法主動呼吸)。 c、無反射機能,無瞳孔反射或其他腦神經反射。 d、單極腦波檢查,檢查十分鐘後,無腦波活動出現(腦電波圖平坦)。 e、哈佛特別委員會建議所有的檢查應該在測試檢查後二十四小時再重覆一次,而且排除可能抑制中樞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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