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林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分析之——物权概述346.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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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官方资料,严谨非法盈利行为! 2015吉林省考学习群③:172042912 2015吉林国考学习群③2015吉林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分析之——物权概述 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备考工作已经拉开帷幕,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中的一个高频考点——民法学之物权概述。 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的概念: 1、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得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权利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对世权。 2、物权是支配权。 3、物权是绝对权。 4、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二、物权的客体 1.物的概念与特征 物的概念: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物的特征: ⑴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⑵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⑶能满足人的需要。 ⑷物必须具有稀缺性。⑸物必须能为人支配。⑹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2.物的分类 动产与不动产;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特定物与种类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有主物与无主物。 三、物权的类型 1.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 ⑴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 ⑵物权人对标的物所支配内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⑶物权的标的物的种类――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⑷物权能否独立存在――主物权与从物权 ⑸物权的续存是否有期限――有期物权和无期物权 ⑹物权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一般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2.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⑴动产与不动产。这是关于物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划分。其意义在于:物权变动公示、他物权设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不同。 ⑵主物与从物。注意不要混淆整体与部分、独立物与独立物的关系。 ⑶特定物与不特定物。 ⑷ 原物与孳息。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注意两种孳息的所有权归属:若无相反约定,天然孳息所有权归用益物权人,无用益物权人的,归原物所有人;法定孳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交易习惯取得。(物权法第116条) 四、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物权种类法定;第二,物权内容法定。 2.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是指物权变动时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悉,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失,保护交易安全。公信是指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依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五、物权的保护 1.请求确认物权 在财产的归属、内容问题发生争议而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产权。确认产权只能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在这一点上与物权人享有的其他请求权不同。确认产权是一种独立的保护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代替之;同时,确认产权又是采取其他保护方法的最初步骤。在财产归属问题未得到确定时,其他的保护方法也就无从适用。例如,甲将一部分财产寄存于乙处,乙死亡后其继承人将这部分财产作为遗产继承,在甲向乙的继承人请求返还其寄存的财产时,乙的继承人认为这部分财产应属于乙所有,在乙死亡后由他们继承取得了所有权,因而拒绝返还。这里首先应当确定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然后才能确定是否应当返还:如果确定财产属于甲所有,则乙的继承人应当将这部分财产返还给甲;如果不能确认甲的所有权,则甲就无权请求返还。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首先确定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然后再根据所有权的确认,按所有权被侵犯的情况,采取其他的保护方法。 2.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只要能够返还原物的,就必须返还原物,不能用其他的方法如.金钱赔偿来代替。 物权人只能向没有法律依-而侵占其物的人即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这里的非法占有是指占有人占有财产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并不一定是指占有人取得手段上的违法或主观上的过错。例如,从小偷那里购得赃物的公民,虽然他不知道是赃物,但他仍然是非法占有人。 物权人对于合法占有人在合法占有期间不能请求返还原物。例如,房屋所有人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将房屋出租,在承租期限届满以前,他不能请求承租人返还原物。 由于返还原物的目的是要追回胞离所有人占有的财产,因此要求返还原物的,应当是特定物,即具有单独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如一幢房屋、一幅名画。如果被非法占有的是种类物,即具有一类共同特征,可以用品种、规格或度量衡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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