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其他不良影响”的理解与适用 (2).docxVIP

《商标法》“其他不良影响”的理解与适用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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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其他不良影响”的理解与适用—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争议案评析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不良影响”并非一个内涵和外延十分明确的法律概念,《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均未明确界定“其他不良影响”应如何认定,在实践中认定“其他不良影响”有一定难度。本文结合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争议案,谈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理解与适用。基本案情申请人:北京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周晓扬争议商标: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一)当事人主张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是:申请人是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水立方的唯一经营、管理机构。“水立方”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已经与2008年北京奥运会标志性场馆国家游泳中心形成特定的、唯一的联系,成为奥运场馆名称和未注册商标。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由被申请人注册和使用,必然会欺骗、误导消费者,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2003年年初,国家游泳中心设计方案“水立方”在北京公开展示;2003年7月28日,“水立方”被正式确定为国家游泳中心实施方案。对于这一历史性事件,中央、各地方电视台及各大网站等众多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被申请人在申请争议商标前,不可能不知晓“水立方”这一名称,因此是典型的恶意抢注行为。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撤销。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商评委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8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5年11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在第3类肥皂、洗发液等商品上。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结为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水立方”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标志性场馆国家游泳中心的名称,这一事实已被中国消费者广为知晓。被申请人将水立方注册为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北京奥运会场馆国家游泳中心相联系,认为该商品为奥运会指定商品或与奥运会有某种关联,从而发生对产源的误认,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商评委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评析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一)“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界定从立法结构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属于禁用条款,该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列举了有损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将所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形逐一列举,因此,该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更像一个兜底条款,即如果出现第十条第一款前七项及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情形,适用具体条款;如果出现列举情形之外但又确实有违主流的道德观念、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就可以适用“有其他不良影响”来制止商标的注册,避免产生消极、负面的社会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要考虑多方面因素。简言之,“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判断是否有“其他不良影响”,应考虑社会、政治、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2005年12月颁布的《商标审查标准》列举了“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有害于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者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的;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者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容易误导公众的;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的。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将北京奥运会标志性场馆名称“水立方”作为商标注册,易使消费者认为其商品与奥运会有某种联系,从而误导公众。此种情形虽不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列举的情形,但争议商标的注册确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影响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本案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二)适用“有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的条件 1.“有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的调整范围“有其他不良影响”作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的组成部分,属于绝对理由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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