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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其他税收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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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一、考前分析指导 分析上图,在2012年的备考中应注意 (1)本章考点基本是客观题题型,即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根据前三年分值的分析,2012年本章所占分值会在12分左右; (2)大家在复习时需要比其他章节更加重视税收优惠、征收管理方面的规定;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相关的内容在2011年考试中“一分不值”,2012年应当引起高度关注; (4)本章教材与“资源税”有关的内容按旧政策编写,与必威体育精装版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诸多不相符之处,这部分内容没有“强化”的必要了,大家按基础班涉及到的内容简要复习即可。 (5)对于本章小知识点较多,容易混淆,大家可以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征税管理、其他个性问题这六个方面将七个税种一一攻破。 一、概念-------属于财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种税。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 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相关解释如下 1.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提示:房产出租的,由房产产权所有人(出租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4.产权未确定或者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按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   提示:(1)纳税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2)涉外企业、单位和个人等在内地拥有的房产,也要缴纳房产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之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当征收房产税。 【例题1·单选题】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房产税纳税义务人规定的是( )。 A.产权未确定的,不纳税 B.房屋产权出典的,由出典人纳税 C.产权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D.产权属于国家的,不纳税 E.无租使用其它单位房产的单位和个人,由使用人按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 【答案】CE 【解析】(1)选项A:产权未确定或者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2)选项B: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3)选项D: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例题2·判断题】张某将个人拥有产权的房屋出典给李某,则李某为该房屋房产税的纳税人。(  )(2008年) 【答案】√ 【解析】房屋出典的,承典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1.从地理位置上: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2.从征税对象上:指房屋。 【解释】所谓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而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例题·多选题】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缴纳房产税的有( )。 A.某宾馆的围墙 B.某宾馆的室外游泳池 C.某企业的办公楼 D.某房地产公司出租的写字楼 【答案】CD 【解析】(1)选项AB: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室外游泳池等),不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2)选项D: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解释1】—————房产原值 (1)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3)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4)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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