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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乙供材(设备)方式下的财税处理2013-12-05 14:32:48来源:作者:程?进【?大?中?小?】添加收藏 “甲供材”是建筑行业术语,“甲供材”工程就是甲方(基本建设单位)与乙方(施工单位)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事先约定的,由甲方提供材料、乙方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的税务问题包括纳税管理和发票管理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譬如,“甲供材”的营业税由甲方缴还是乙方缴?“甲供材”的发票是按全额开具还是开具劳务部分?除此之外,还有“甲供设备”的税务问题,乃至“乙供”的税务问题。笔者试图从解读税法政策原文出发,全面系统地剖析上述问题,以期达成共识,并就甲乙双方的税务会计事项做出相应处理。 一、甲供材料(设备)的涉税问题 甲供材料(设备)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房地产行业的甲方还涉及土地增值税。 (一)甲供材料(设备)的增值税问题 从广义上讲,甲供材料(设备)的来源一般分两种,一是甲方自产或委托加工,二是甲方外购。第一种又分自产无偿提供和自产有偿提供两类;第二种分外购无偿提供、外购有偿提供和代购三类。其中,自产无偿提供和外购无偿提供是狭义上的甲供材料(设备)。为了系统剖析和全面甄别,本文从广义上探讨甲供材料(设备)的税务问题。现行增值税政策与甲供材料(设备)的来源和结算方式密切相关。 1. “自产无偿提供”应缴增值税。自产无偿提供,即甲方直接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材料(设备)计入工程成本,并无偿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建筑工程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甲方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甲方(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下同)会计处理为:借:在建工程(工程施工或开发成本);贷:产成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由于甲方将材料(设备)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乙方收到材料(设备)时不作会计处理。但考虑到实物管理的责任问题,乙方应当建立辅助账,明细记录甲供材料(设备)的进出情况。 2. “自产有偿提供”应缴增值税。自产有偿提供,即甲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材料(设备)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并与乙方结算抵减工程款。《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甲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材料(设备)交给乙方用于在建工程,转移过程中甲方将材料(设备)价款与施工单位抵减了工程款,属于“有偿”行为;材料(设备)的所有权也发生了事实上的转让,此转移行为属于销售货物,甲方应当缴纳增值税,同时应当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会计处理为:借:预付账款——乙方;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乙方会计处理为:收到时,借:工程物资;贷:预收账款——甲方。用于工程时,借:工程施工——××项目;贷:工程物资。 3. “外购无偿提供”不缴增值税。外购无偿提供,即甲方直接将外购的材料(设备)计入工程成本,并无偿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甲方将外购材料(设备)交给乙方用于在建工程,转移过程中甲方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属于“无偿”行为;但由于材料(设备)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让,此转移行为不属于赠送和销售货物,不缴纳增值税。甲方会计处理为:外购材料(设备)时,借:工程物资;贷:银行存款。无偿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时,借:在建工程(工程施工或开发成本);贷:工程物资。同样,甲方将材料(设备)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乙方收到材料(设备)时不作会计处理。但考虑到实物管理的责任问题,乙方应当建立辅助账,明细记录甲供材料(设备)的进出情况。 4. “外购有偿提供”应缴增值税。外购有偿提供,即甲方将外购的材料(设备)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并与乙方结算抵减工程款。甲方将外购的材料(设备)交给乙方用于在建工程,转移过程中甲方将材料(设备)价款与乙方抵减了工程款,属于“有偿”行为;材料(设备)的所有权也发生了事实上的转让,此转移行为属于销售货物,甲方应当缴纳增值税,同时应当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会计处理为:外购材料(设备)时,借:原材料或工程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时,借:预付账款——乙方;贷:其他业务收入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乙方会计处理为:收到时,借:工程物资;贷:预收账款——甲方。用于工程时,借:工程施工——××项目;贷:工程物资。 5. “甲方代购提供”不缴增值税。甲方代购提供,即外购的材料(设备)发票直接开给乙方,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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