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及2005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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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计算规则2013版与2005版变化 一、发布、实施日期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以下简称“原《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GB/T50353-2013(以下简称“新《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3年12月19日发布,自2年7月1日起实施.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 2.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 3.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 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 5.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 6.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 7.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 8.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 9.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 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 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项目 原《规范》 新《规范》 变化 1 设备层、管道层 不计算建筑面积 3.0.26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设备层、管道层归自然层(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其计算规则与普通楼层相同。 2 阳台 3.0.18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2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原《规范》中不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界,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新《规范》中,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界,结构内的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结构外的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 外墙外保温层 3.0.22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4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原《规范》厚度指保温材料净厚度+粘结层厚度(若有),新《规范》厚度指保温材料净厚度。 4 凸 (飘)窗 不计算建筑面积 3.0.13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1.新增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 5 架空层 3.0.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3.0.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不再强调设计是否加以利用,无论设计是否加以利用均计算。 2.新《规范》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 6 永久性顶盖 3.0.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9对于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原《规范》中,架空走廊需有顶盖方可计算面积,且计算时有围护结构的按层高分别计算,无围护结构的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新《规范》中不再强调必须有顶盖,按是否有围护结构分别计算,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 7. 落地 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雨棚 3.0.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16 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2 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4 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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