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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防汛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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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防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防汛工作,不断提高防汛工作水平,促进防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厂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3号令)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明确水库水电厂防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汛[2005]13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汛工作是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集团公司防汛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负责所管辖的电力设施安全渡汛;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抗洪抢险,保证抗洪抢险和灾后恢复生产的电力供应。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含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和发电企业作为本单位防汛工作主体,按照企业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对本单位防汛工作具体负责,在地方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管理。
基建工程防汛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由各参建单位具体实施。项目建设后期,部分机组已投产或已蓄水运用的在建水电工程,若工程尚未正式验交(如水库挡水、泄水建筑物尚由施工单位管理的),防汛工作仍按在建项目管理。
第五条 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提出的“水库、水电厂的防汛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集团公司所辖各级电力企业的防汛工作接受相应人民政府行政责任人领导,按照水库、水电厂防汛影响范围,接受当地政府防汛指挥调度。
第六条 为保证防汛工作的贯彻落实,各分支机构、发电企业和项目公司要落实防汛经费。防汛物资、报汛和防汛管理经费列入财务预算。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发电企业和项目公司,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防汛工作管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是集团公司防汛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已投产水电厂、火电厂防汛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是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防汛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
集团公司防汛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防汛值班室设在集团公司总值班室。各级电力企业应建立相应的防汛机构。
公司系统各分支机构、发电企业和项目公司应建立相应管理机构。做到组织机构健全、责任落实、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可操作性强。
第九条 汛前安全检查。各单位应于所在省(市、区)政府防汛指挥部规定的汛期起始日前,按照《水电厂防汛工作检查大纲》(附件1)和《火电厂防汛工作检查大纲》(附件2)的要求完成汛前检查工作。各单位应制定实施细则。
华南、华东、华中、西南地区应在每年的4月底以前完成。华北、西北、东北地区应在5月底以前完成。
汛前一个月内,发电公司(厂)、项目公司应完成自查整改,将自查工作总结(检查项目、存在问题及整改安排)报上级主管单位。在上述规定检查时间内,由主管单位(分支机构)组织复查,并将复查工作总结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根据情况,适时组织重点检查。
第十条 汛期防汛值班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集团公司防汛值班室报告汛情信息。汛前(4月15日前)应将各级防汛负责人名单、值班电话及防汛专用电子信箱逐级上报。汛后(11月底)及时写出防汛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主管单位。
第三章 防汛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并监督所属企业实施。
2、接受国务院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防汛工作的统一布署和指令,完成交办的防汛抢险救灾任务。
3、负责制定公司系统有关防汛工作的规程、规定,负责对相关分支机构、发电厂、项目公司防汛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与考核。
4、负责公司系统防汛工作的总体部署,参与重大防汛事故的处理和善后工作,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主要职责
1、在集团公司和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全面负责所属企业的防汛工作,履行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职责,及时将本单位的防汛信息上报集团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
2、负责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机构,制定防汛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做好其直属、控股、授权管理发电企业和项目公司的防汛组织工作。
3、负责对所属发电企业电力设施的重大缺陷和异常情况组织鉴定,落实处理措施,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负责审核所辖水电厂、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工程渡汛方案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报有防汛管辖权的相应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或省经贸委)审批,并报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5、按照集团公司总体部署,汛前组织对所辖发电企业和项目公司的防汛检查。汛期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所辖发电企业抗洪、抗台风、抗暴雨的抢险救灾工作及损失情况。汛后组织防汛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
6、在确保水电厂大坝安全的前提下,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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