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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运、客运行业增值税管理指南
发布日期:201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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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物运输企业增值税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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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公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企业增值税管理,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货运企业经营特点,制定货运企业增值税管理指南。
一、货运企业是指使用运输车辆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经营方式包括自有经营、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挂靠经营等。
自有经营是指货运企业拥有运输车辆的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车辆由货运企业进行统一调度,统一核算的经营方式。
承包经营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货运企业)订立协议,取得发包人车辆的使用权,并定期向发包人上缴承包费的经营方式。
承租经营是指承租人与出租人(货运企业)订立协议,取得出租人车辆的使用权,并定期向出租人上缴租金的经营方式。
挂靠经营是指挂靠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登记在被挂靠人(货运企业)名下,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向被挂靠人上缴管理费的经营方式。
二、货运企业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货运企业应以提供货运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认销售额。
四、货运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可以按照差额征税的方法确认销售额:
(一)一般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非试点纳税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运输费用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纳税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运输或个人运输费用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五、货运企业从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第四条所称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六、货运企业购进的运输车辆、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等项目,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政策规定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货运企业下列情形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
(一)未提供货运服务;
(二)提供非货运服务;
(三)由其他纳税人(包括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提供的货运服务;
(四)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的货运服务。
八、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的,货运企业应当将承包人名单、身份证件号码及车辆牌号等资料报告主管国税机关。
九、货运企业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挂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十、税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经营情况进行监控分析:
(一)掌握货运企业运输车辆类型、数量、载重吨位以及车辆的经营管理方式等信息。
(二)加强对货运企业运输车辆营运里程、运营收入与车辆油料费以及进项税额的匹配性和合理性分析,防范虚抵进项税额。
(三)加强对货运企业开具货运专用发票金额与车辆实际承运能力的监控分析,防范虚开货运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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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旅客运输企业增值税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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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公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企业增值税管理,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客运企业经营特点,制定客运企业增值税管理指南。
一、客运企业是指使用运输车辆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或提供客运场站服务的企业。分为站运合一和站运分离两种经营方式。
(一)站运合一经营方式
站运合一是指客运站和客运车队均隶属客运企业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客运企业对客运场站服务和客运服务两项收入分别核算的一种经营方式。
1.纳税人的确定
以客运企业为纳税人。客运企业实行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管理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客运企业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客运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也以客运企业为纳税人。
2.销售额的确定
客运企业提供的场站服务和客运服务为混业经营,应分别核算“客运服务”和“场站服务”销售额,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客运服务销售额
(1)客运企业自有经营的销售额确认。自营是指企业对自有车辆进行统一调度,统一核算的管理方式。客运企业出售自营客运车票的全部收入应分为“客运服务”和“场站服务”两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
(2)客运企业从其他客运企业(含客运站)分回客运服务的销售额确认。以其他客运企业(含客运站)按代售票收入的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额,向其收取的售票代理费、站务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客运服务”销售额。
(3)客运企业与其他客运企业互开客运班线并互相代售票取得客运服务的销售额确认。双方按各自应分回的收入全额作为本企业的“客运服务”销售额,包括双方约定实行差额结算客运售票款项的业务。
(4)承包、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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