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_消防培训-2015HSE.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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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南 石 油 局 培 训 中 心 消 防 培 训 2015年4月 通过此次教学: 1.了解消防知识体系; 2.熟悉消防法律法规,基本的消防知识; 3.掌握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消防技能。 消 防 培 训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了解与消防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主要内容,掌握消防工作方针、原则和责任制的根本要求,熟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消 防 培 训 消 防 培 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7章74条。 消 防 培 训 《消防法》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确立了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消 防 培 训 《消防法》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主要有: (一)在总则中规定,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消 防 培 训 (二)规定了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一般单位):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 防 培 训 (三)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特殊的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消 防 培 训 《消防法》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有: (一)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二)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三)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四)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五)任何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消 防 培 训 《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范围。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明确了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消 防 培 训 《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 (一)明确了对消防产品的基本要求,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二)明确了消防产品强制认证制度,规定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生产、销售和使用。 消 防 培 训 与消防有关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消 防 培 训 与消防有关的规章: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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