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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的
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个人授信业务/□个人单笔业务)
合同编号: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债务人:
合同签订地:
2011年2月版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项:
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责任债务人(即借款人)为购买房产或为置换原购房按揭贷款或用于偿还其他因购房而产生的债务,向债权人(即贷款人)申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人愿意提供担保,债权人同意发放借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各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
一、担保方式,本合同的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或质押担保,也可以是这三种担保方式中任意的组合。抵押人、保证人、出质人在本合同中均称担保人。
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电讯费等。
第二条 对立约方的说明
见本合同第十六条特别约定条款一。
第三条 借款金额
见本合同第十六条特别约定条款二(一)。
借款金额涉及到外币的,按照借款发放当日兴业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现汇(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第四条 借款期限
一、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十六条特别约定条款二(二)。
二、若前款约定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与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不一致的,则以借款借据中的记载为准。
三、若债权人提前收贷的,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
第五条 借款用途
本笔借款用于债务人支付购房款或置换原购房按揭贷款或用于偿还其他因购房而产生的债务,债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由此引起的责任由债务人承担。具体见本合同第十六条特别约定条款二(三)。
第六条 借款利率
一、借款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或兴业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借款发放时基准利率是指借款发放之日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二、借款利率在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动确定。其中:绝对值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加上浮动百分点确定借款利率,百分比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乘以系数确定借款利率。
三、日利率=年利率÷360(人民币按照360天计算,其他币种按市场惯例计算),月利率=年利率÷12。
四、借款利率可采用以下浮动方式:
(一)借款利率浮动,即浮动利率,亦即借款利率按照约定的定价方式和浮动周期随基准利率调整相应调整,分段计息。借款期间,基准利率调整的,不再通知债务人。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基准利率,债权人有权根据同期的利率政策,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参照行业惯例、利率状况等因素,重新确定合同利率。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债权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债权人有权提前收贷,债务人应当立即清偿剩余的借款本息。
1、满周期浮动,借款利率自借款发放起每满一个周期与借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的日期为利率调整日。无对应日的,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2、固定日浮动,借款利率自借款发放起每个公历月、季、半年或年的第一天为利率调整日。
(二)借款利率不浮动,即固定利率,亦即借款利率按照约定的定价方式确定并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
本合同签订后,借款发放之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借款基准利率,则本合同借款利率按放款当日适用的借款基准利率及本条约定的浮动方式确定。
本笔借款利率的执行方式见本合同第十六条特别约定条款三(一)、(二)、(三)。
五、罚息利率以借款利率为基准上浮一定比例确定。借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的,则罚息利率也为固定利率;借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的,则罚息利率也为浮动利率,其利率调整周期与借款利率调整周期一致。本笔借款的罚息利率见本合同第十六条特别约定条款三(四)。
第七条 借款发放
一、本合同签订后,借款发放前,如遇国家调控政策以及监管部门贷款政策变化,原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以及借款利率浮动方式不符合外部监管政策要求的,债权人有权单方根据发放当时的贷款政策重新确定借款金额及借款利率浮动方式,债务人对此有异议的,债权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或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与借款借据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发放见本合同第十六条特别约定条款四。
二、债务人应在兴业银行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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