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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个人所 的得税政策讲解
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
(保险公司)
一、现行税种知识简介关于
现行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购税、关税、城建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
征税主体…………
收入归属划分:…………
二、个人所得税
(一)基础知识
1、个人所得税概念: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体现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
2、个人所得税立法原则:(1)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2)增强纳税意识,树立义务观念;(3)扩大聚财渠道,增加财政收入。
3、个人所得税特点:(1)实行分类税制。即把个人应税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和适用不同的税率;(2)较宽的费用扣除标准。准予扣除的一定的生计费用或为取得收入产生的必要花费。(3)计税方法简便;(4)源泉课征和申报课征两种征税方式并用。即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5)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用。
4、个人所得税法: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是现行税种中立法最早的一个税种,早在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至今已经过五次修订,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三、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即对纳税人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视同一次发放N月工资,N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的月份数。其一次性补贴收入的计税与纳税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当月的工资计税不相干。且该纳税人办理退休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应属于离退休工资,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税[2001]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1]295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8〕12号)等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数额不超过规定标准部分(2001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为30000元,2008年1月1日起,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六安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个人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数进行平均(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平均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在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规定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可在计征其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纳税人解除劳动合同后,与原单位不存在任何关系,考虑到个人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数额较大,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税法做了以上规定】
(5)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年金)征税问题:
根据国税函[1999]615号文件规定,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009年12月,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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