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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 的计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6
3.1 厂址选择 6
3.2 总平面布置 6
3.3 环境卫生 7
4 建筑 8
4.1 一般规定 8
4.2 宰前建筑设施 9
4.3 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 10
4.4 屠宰车间 11
4.5 分割车间 13
4.6 职工生活设施 14
5 屠宰与分割工艺 16
5.1 一般规定 16
5.2 致昏放血 17
5.3 浸烫脱毛加工 18
5.4 剥皮加工 22
5.5 胴体加工 23
5.6 副产品加工 25
5.7 分割加工 25
6 兽医卫生检验 28
6.1兽医检验 28
6.2检验设施与卫生 29
7 制冷工艺 31
7.1 胴体冷却 31
7.2 副产品冷却 31
7.3 产品的冻结 31
8 给水排水 32
8.1 给水及热水供应 32
8.2 排水 33
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35
10.电气 37
本规范用词说明 40
条文说明 41
1 总则
1.0.1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必须符合卫生、适用、安全等基本要求,保证肉品质量,规范猪屠宰与分割车间的设计标准,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猪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工程设计。
猪屠宰车间按小时屠宰量分为四级:
Ⅰ级:300头/h(含300头/h)以上;
Ⅱ级:120头/h(含120头/h)~300头/h;
Ⅲ级:50头/h(含50头/h)~120头/h;
Ⅳ级:15头/h(含15头/h)~50头/h以上。
分割车间按小时分割量分为三级:
一级:200头/h(含200头/h)以上;
二级:50头/h(含50头/h)~200头/h;
三级:30头/ h(含30头/h)~50头/h。
1.0.3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确保操作工艺、卫生、兽医卫生检验符合要求,并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使用维修方便。
1.0.4 出口注册厂的屠宰与分割车间工程设计除应不低于本规范对Ⅰ级屠宰车间及一级分割车间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1.0.5 屠宰与分割车间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猪屠体 pig body
猪屠宰、放血后的躯体。
2.0.2 猪胴体 pig carcass
生猪屠宰、放血后,去毛、头、蹄、尾、内脏的躯体。
2.0.3 二分胴体(片猪肉) half carcass
沿背脊正中线,将猪胴体劈成的两半胴体。
2.0.4 内脏 offals
猪脏腑内的心、肝、肺、脾、胃、肠、肾等。
2.0.5 挑胸 breast splitting
用刀刺入放血口,沿胸部正中挑开胸骨。
2.0.6 雕圈 cutting of around anus
沿肛门外围,用刀将直肠与周围括约肌分离。
2.0.7 分割肉 cut meat
胴体去骨后,按规格要求分割成各个部位的肉。
2.0.8 同步检验 synchronous inspection
生猪屠宰剖腹后,取出内脏放在设置的盘子上或挂钩装置上并与胴体生产线同步运行,以便兽医对照检验和综合判断的一种检验方法。
2.0.9 验收间 inspection and reception department
活猪进厂后检验接收的场所。
2.0.10 隔离间 isolating room
隔离可疑病猪,观察、检查疫病的场所。
2.0.11 待宰间 waiting pens
宰前停食、饮水、冲淋的场所。
2.0.12 急宰间 emergency slaughtering room
屠宰病、伤猪的场所。
2.0.13 屠宰车间 slaughtering room
自致昏放血到加工成二分胴体的场所。
2.0.14 分割车间 cutting and deboning room
剔骨、分割、分部位肉的场所。
2.0.15 副产品加工间 by-products processing room
心、肝、肺、脾、胃、肠、肾及头、蹄、尾等器官加工整理的场所。
2.0.16 有条件可食用肉处理间edible processing room
采用高温、冷冻或其他有效方法,使有条件可食肉中的寄生虫和有害微生物致死的场所。
2.0.17 无害化处理间 ibedible and waste room
对病、死猪和废弃物进行化制(无害化)处理的场所。
2.0.18 非清洁区 not-hygienic area
待宰、致昏、放血、烫毛、脱毛、剥皮和肠、胃、头、蹄、尾加工处理的场所。
2.0.19 清洁区 hygienic area
胴体加工、修整,心、肝、肺加工,暂存发货间,分级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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