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峡街道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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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峡街道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服务指南.doc

八大峡街道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格初审。 二、办理依据 (一)《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二)《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三)扶助对象确认……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省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3号)“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三)扶助对象的确认。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具体程序是:1.本人提出申请。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4.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原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各社区居委会:申请人到户口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社区审议并张榜公示。 八大峡街道办事处服务大厅(观音峡路23号):根据社区提供的申请人资料进行资格初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市南区卫计局。 四、办理条件 户籍在本管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人夫妻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要求复印申请人的户主地址页、索引页、个人单页)。独生子女残疾家庭,要求复印独生子女的户口。 2、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3、申请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人员需要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人员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4张; 6、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 六、基本流程 1.本人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2.社区审议并张榜公示。社区依据相关政策,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并在社区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社区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簿复印件、独生子女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证明原件)上报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提供的申请人资料进行资格初审。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应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核对。经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街道办事处、社区政务公开栏同时张榜公示5日。公示期间,办事处需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经公示无异议,及时将特别扶助对象名单上报区卫计局。 4.区卫计局审核和确认。区卫计局联合公安、残联等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对独生子女残疾的,需由当地残联核实确认。经初步复核确认后的特别扶助名册,印发至村(居)委会,在村(居)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区市人口计生局负责建立特别扶助个人信息档案,并将最终确认的名册提交区市财政局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同时报市人口计生委。 5.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市卫计委负责汇总各区市卫计局报送的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并进行备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受理,特扶金每年发放一次。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各社区服务大厅和办事处政务大厅 汶铁社区(贵州路40号) 成武路社区(郓城南路22号) 台西五路社区(单县路52号) 纬五路社区(台西纬四路10号) 台西一路社区(四川路70号) 三门峡社区(三门峡路10号) 观音峡社区(团岛路2号) 团岛社区(团岛四路5号) 八大峡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观音峡路23号) (二)电话咨询:0532-8266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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