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江路(横沟河-滨江大道)改扩建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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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江路(横沟河-滨江大道)改扩建工程 ???? PPP项目合同 甲方: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乙方: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目 录 第一章 引言、定义和解释 1 第二章 项目范围和期限 8 第三章 前提条件 12 第四章 项目投融资 15 第五章 项目用地 19 第六章 项目建设 21 第七章 项目运营和维护 24 第八章 股权变更限制 31 第九章 付费机制 33 第十章 履约担保 36 第十一章 政府承诺 37 第十二章 保险 38 第十三章 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 40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42 第十五章 甲方的监督和介入 45 第十六章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49 第十七章 项目的移交 54 第十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58 第十九章 合同附件 60 第二十章 其他规定 61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江路(横沟河-滨江大道)改扩建工程PPP项目合同 第一章 引言、定义和解释 第1条 引言 1.1 签署时间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1.2 签署主体 1.2.1 甲方(政府方) 名称: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 住所: 1.2.2 乙方(社会资本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1.3 关于合同主体的特别约定 1.3.1 甲方主体如遇行政区划变更或政府机构调整等情形,若该变更或调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则由变更或调整后的主体作为本合同甲方,继续履行合同;若该变更或调整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则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承继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义务,继续履行合同。 1.3.2 乙方应当维持其签署本合同时所具备的主体资格和条件,确保合同履行期间其主体结构、性质、资质等始终符合有关要求,不发生任何不利于合同履行的变化。 1.4 关于乙方主体的特别约定 1.4.1 因本项目由中标社会资本与政府出资代表共同出资的项目公司具体实施,所以先由中标社会资本作为乙方与甲方签署本合同。项目公司已由政府出资代表出资成立,中标社会资本签署本合同后,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比例对项目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待项目公司增资扩股完成后,再由项目公司与本合同甲方签署“关于全面承继本合同项下乙方权利义务”的补充合同,从而取得本合同乙方主体法律地位。 1.4.2 中标社会资本负责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项目公司的增资扩股事宜;项目公司增资扩股完成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补充合同的签署。 1.4.3 增资扩股事宜完成后,中标社会资本作为项目公司的控制者,应当确保项目公司成立后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为此,中标社会资本对项目公司签署上述补充合同,以及补充合同签署后其对本合同项下乙方主体合同义务的全面履行,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5 关于项目公司的特别约定 1.5.1 项目公司增资扩股前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由政府出资代表以货币方式全额出资;增资扩股后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由中标社会资本额以货币方式增资27000万元。增资完成后,项目公司股权结构为:政府出资代表出资30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中标社会资本出资270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90%。具体出资期限及数额按照本合同第四章执行。 1.5.2 项目公司增资时,应当对公司组织形式及公司章程等进行相应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1)项目公司住所为: ,公司形式为: ,其他: ; (2)项目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政府出资代表委派 名董事,并担任副董事长职务; (3)项目公司设监事会,由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政府出资代表委派 名监事,并担任主席职务。 (4)其他相关人员安排: ; (5)政府出资代表委派到项目公司任职的人员,如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职务的,应当由政府出资代表重新委派。 1.5.3 其他约定: (1)政府出资代表与中标社会资本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但是政府出资代表不分取公司股权红利; (2)项目合作期间,政府出资代表作为项目公司股东,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对外投资、借款、担保,重大资产处置以及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3)项目公司章程应当符合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和要求; (4)其他未尽事宜,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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