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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案例教程 俞树毅 第一编.强制措施与侦查 陈某,系河南省某县冷饮厂厂长。1999年3月初的一天,陈某在相邻的武陵县城一冷饮批发部购回修武县城关镇王官庄村陈士有生产的蛋卷冰淇淋37件,价值一千三百余元。下午,陈广禄电话通知陈玉有到冷饮厂后,即以其生产的蛋卷冰淇淋是假冒产品,自己准备举报而要挟陈玉有拿出现金2万元。3月15日、16日,陈广禄两次打电话威胁陈玉有,让其拿2万元了事。 3月16日晚9时许,陈广禄伙同充当买主的任建民到陈玉有家索要2万元现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侦查中为陈广禄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收取保证金10000元。垄垶埀夊婾謀。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四年,陈要求退还保证金,公安机关以陈已被判刑,取保候审没错为由不予退还。 问题 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评析 公安机关的做法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案例二 某县公安局在对谭某盗窃案侦查终结时发现谭某另有杀人嫌疑,但此时对谭某的侦查羁押期限已满。由于需对杀人案进行侦查,公安局决定对谭某继续羁押,并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问题 公安局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评析 刑诉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在这里并没有规定要经检察院重新批准,因而公安局的做法是正确的。 案例三 1998年6月20日凌晨,耿岩驾驶出租车搭载了一个名叫肖天利的乘客,按照肖的指引,把车开到了一条死胡同。就在这时,乘客肖天利突然露出狰狞面目,向耿岩勒索钱财。因没有找到钱包,肖便将耿的手机抢去,而后下车逃跑。耿岩先是大吃一惊,既而奋起反抗,在肖逃离时,耿挂上倒档、猛踩油门向肖撞去。当即将肖撞伤、制服。 沈阳市交通治安分局民警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可是肖天利却坚称自己是受害者,是司机耿岩乱收费两人才发生争执。在其下车离去时,余恨未消的耿岩开车将其撞伤,并将手机等物强行塞到其怀中,栽赃陷害。 面对扑朔迷离的案情,交通治安分局的民警展开了一系列调查。 调查中发现,肖家确实就住在发案地附近,并且肖天利本人又是一家 企业的保卫科长,连续多年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治安积极分子,头上光环颇多,而耿岩所言又找不到其他证据,耿岩报案用的正是被抢的手机,一对一的事情难下结论。 此后肖天利住院被截肢,耿岩涉嫌故意伤害而被刑事拘留。1999 年l月13日,因证据不足耿岩被取保候审。 为了解开诸多疑点,今年初,办案单位沈阳市交通治安分局请求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测谎甄别。两名当事人被带到沈阳市中院诉讼证据鉴定中心进行测谎,结果出人意料:肖天利在未正式开机前就交待了抢劫手机的经过,终于使案情大白于天下。 问题 讨论测谎仪器的使用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案例四 被告人王某因农田界线问题与李某发生争吵,继而斗殴,王某将李某打成重伤。经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颅底骨折;外伤性右侧面神经周围性瘫痪,一审法院依据县医院的病情诊断书,认定王某的行为造成李某重伤,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县医院的病情诊断书不能作为鉴定结论使用,要求重新鉴定李某的伤势。 问题 本案中医院的病情诊断是否是侦查中鉴定行为?病情诊断书能否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评析 医院的病情诊断当然不是侦查中的鉴定。如果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医生的“诊断”则是鉴定行为。刑诉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120条第1款:“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书面结论,并且签名。”因此,鉴定是一种侦查行为。而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对案件中某一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所提出的书面报告。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而医生实施的病情诊断行为只是单纯的医疗行为,并非诉讼行为。所以一般的病情诊断书是不能作为鉴定结论使用的。 案例五 徐某,男,40岁,县某市某公司经理。住该市安宁路98号。1998年4月,该市检察院接到举报说徐某在任经理期间,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检察院立案后,在调查中发现徐某贪污21万元,挪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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