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损害赔偿制度之功能与诠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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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损害赔偿制度之功能与诠释

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制度之 功能與詮釋 ─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為中心─ 黃銘傑∗ 目次 壹、前言 貳、公平交易法之規範原理與損害賠償制度 一、公平交易法之規範原理 二、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制度之特色與類型 參、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制度之功能 一、三倍賠償責任之功能 二、侵害利益制度之功能 肆、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法律性質 一、歸入權 二、不當得利 三、準無因管理 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 一、「利益」內涵與舉證責任 二、利益之推估 陸、結語 關鍵詞:三倍賠償、公平交易法、侵害利益、智慧財產權、損害賠償、舉 證責任、懲罰性賠償。 ∗ 日本國立一橋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2 中原財經法學 2001 年 12 月 壹、前言 公平交易法 (以下簡稱 「公平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事業違 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條規 定為公平法上損害賠償制度之基礎 ,條文中不曰「權利」,而以 「權 益」稱侵害客體者 ,實慮及公平法規範之特殊性。蓋 ,雖然公平法 中亦不乏有類似智慧財產保護之規定,例如第十九條第五款有關技 術祕密之保護、第二十條第一項對被普遍認知的表徵之保護以及第 二十四條禁止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行為等1 ;然而,與商標法、專利 法和著作權法等係以國家賦予特定當事人一定期間的專屬排他權, 保護其商標、專利或著作之規範方式不同,在公平法的規範體系中 , 相關當事人並未取得此種排他性的獨占權 ,當事人之所以受到公平 法的保護,乃是因為該法各實體規範條款係以「禁止規定」之方式, 要求事業不得為特定行為2。在此規範方式下,當事人因此所取得 者,當然非屬權利 ,而是一定的經濟或財產上之利益 ,此之所以公 平法第三十一條之侵害客體,不限於權利 ,而擴及於包含權利、利 3 益在內之「權益」是也 。 1 依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以下簡稱 「公平會」)所頒佈的 「公平交易 法第二十四條之適用原則」四之(二)之 1 規定,此種「榨取他人努力成 果之行為」,其類型具體上有依附他人聲譽、依附他人著名廣告、不當模仿 他人商品或服務之外觀或表徵(但不包含已符合公平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之構成要件者)等。 2 其中,可能產生爭議者 ,厥為第十八條有關維持轉售價格行為之規定 , 由於該條文言係以「約定無效」之規範方式,令事業喪失其從事維持轉售 價格約定之誘因。因此,單從文義上而言 ,似與其他「禁止規定」條款尚 屬有間,惟公平會於實務運作上,將本條規定亦當成一般禁止規定加以運 用,故而實際上並無予以區別之必要。有關於此,參照拙著,維持轉售 價格規範之再檢討 ,台大法學論叢29 卷 1 期,台北(1999)。 3 有學者更指出:「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一條所指之權利乙節 ,應僅指第二十 2 第七期 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制度之功能與障礙 3 上述禁止規定之規範方式,間接影響到公平法整體損害賠償制 度之設計,從而在緊接著前述第三十一條之後的第三十二條規定, 乃有不同於一般損害賠償制度之作法。該條規定不僅於第一項中, 令法院得就故意為違法行為之事業,命為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 第二項規定更將賠償額之計算,從賠償權利人之觀點,轉變至針對 賠償義務人,進而要求「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 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4。傳統上,以填補被害人所受損 害及所失利益為重心的損害賠償制度5,因上述公平法第三十二條規 定的存在,似有產生質變之情事。究竟,此一質變因何而生,其實 質內涵、具體功能為何,在解釋、適用上,又應如何為之,令其預 定功能得以發揮至最大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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