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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卫生院职工绩效工资发放的指导意见 - 修水县
乡镇卫生院职工绩效工资考核与发放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实转变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机制,全面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根据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办法(暂行)》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关于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渠道补偿机制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
乡镇卫生院职工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建立“按岗取酬,按工作量取酬,按服务质量取酬,按工作绩效取酬”的分配机制,主要体现三个原则:
(一)突出社会效益原则。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坚决制止绩效工资与药品收入、医疗设备检查收入挂钩,切断业务收入与医务人员收入的联系。
(二)综合考核评价原则。坚持公平、公正、综合考核评价,以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为考核重点,加大对医疗质量管理和公共卫生服务效率的考核力度。
(三)按绩效分配原则。考核结果与乡镇卫生院职工个人绩效工资挂钩。
二、实施范围
全县乡镇卫生院。
三、考核指标
主要是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医德医风四个方面(见附件),各卫生院结合本单位实际拟定各岗位的考核指标。
在岗位设置的基础上,按照各岗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风险、社会效益等情况确定岗位得分情况,对贡献大、技术要求高、风险高、社会效益好的岗位应确定较高的分配系数,合理拉开分配系数的档次,打破平均主义。同时,对引进的优秀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卫生专业技术带头人,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绩效工资分配时可给予倾斜。
四、核算标准
1、职工工资组成。职工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津贴补贴、护士的基本工资提高10%的部分作为收入分配中固定的部分按月发放。
2、津贴补贴包含范围。包括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按月固定发放的非基本工资项目和县卫生局核定的补贴项目。国家规定的固定项目有:护龄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独生子女费、防暑降温费、取暖费和原固定生活补贴。卫生局核定的补贴项目有:节假日加班费、值班费、夜餐费、超勤奖、职务津贴、出差补助、节假日福利费(按修卫字〔2009〕65号文件执行)。
3、绩效工资包含范围。年终一次性奖金(俗称的十三个月工资)和单位原奖金。
4、实行总量控制原则。单位发放绩效工资的总量(即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应在提足基本支出(含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护士的基本工资提高10%部分、预留事业基金、修购基金、风险基金、社会保障支出、专项补贴、公用经费、医药成本)后,不超过结余部分的50%。如当月不能实现收支结余,则不能发放绩效工资。
5、职工绩效工资控制额度。平均绩效工资:一类卫生院每月不超过1000元/人,二类卫生院不超过800元/人,三类卫生院不超过600元/人;最高绩效工资封顶线:一类卫生院不超过1600/人,二类卫生院不超过1400/人,三类卫生院不超过1200/人。
五、核算方法
按照绩效考核指标评出所有职工的得分,算出本单位的可发绩效工资的总额后,按下面的公式计算每个职工的绩效工资:
职工绩效工资=单位绩效工资总额÷所有职工得分总和×该职工得分。
1、县卫生局对各卫生院的考核结果即为对该卫生院院长的考核结果,院长绩效工资为前3—5名的平均绩效工资(一般卫生院为前3名,中心卫生院为前5名),但当月只发80%,其余20%待县卫生局对各卫生院年终考核合格后发放,副院长按岗位绩效工资核算。
2、院长、副院长年终考核达合格等次以上的,经县局审批年终可以从该卫生院结余中分别发放一次性奖励2000元、1000元。
六、管理与监督
1、成立组织机构。县卫生局成立绩效工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局局长王小艳同志兼任,副组长由书记周江宁、副局长丁龙瑞等同志兼任,成员由局班子其他成员及相关股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县卫生系统会计核算中心,负责绩效工资的审核及督查工作。各卫生院要相应成立绩效工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机构。
2、制定实施方案。各卫生院在本规定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详细的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县卫生局领导小组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各卫生院绩效工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方案实施并对其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3、执行三项纪律。一是各片主管会计和财务经办人必须按月编制会计报表,准确使用会计科目,归集、核算、结转分配项目,不得违反规定预提、待摊和隐瞒分配项目,不得做假账。二是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成本费用开支标准和范围,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提高或降低成本费用列支标准,乱挤乱摊费用。三是分配过程中,如当月不能实现收支平衡、存在亏损,应依次从后向前调减绩效工资、专项补贴的发放金额,如调减后仍无法达到收支平衡、存在亏损,再依次扣减其他分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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