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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的价值判断 - 北大法宝
刑法因果关系的价值判断
逄晓枫 刘 晓 莉
摘 要 :刑法因果关系具有事实与价值的双重属性,因而对其进行分层
意义上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的研究路径。从根本上说,刑法因
果关系的认定是一种价值判断,这是由刑法目的的规范性所决定的。对刑法
因果关系进行价值判断不仅是契合社会伦理的需要,更是实现人权保障、防
止冤假错案的有效途径。在价值判断方式上,客观归责理论对刑法因果关系
的判断程度上更为规范、彻底,其方法论意义不是相当因果关系说所能涵
盖 的 。
关 键 词 :价 值 判 断 ;事 实 判 断 ;刑法因果关系;客观归责理论
一、价值判断与刑法知识
价值判断包含了理性的抉择及经验主义的逻辑。[1 ]不可否认,法律领域中充满了
价值判断,因为任何一种法律规范都以实现特定的价值为目标,并以此为标准对特定
法益及行为方式做出评价。从法学方法论角度来说,价值判断的重要意义在于运用特
定的价值观念认定事实,并选择与解释法律,最终做出公正的裁决。价值判断强调法
律规范所预设的法律目的,要求判断者确立妥当的价值立场,从而避免判断结论明显
有悖于人们一般的公平观念。
“价值判断是整个刑法问题的核心,法官的利益衡量、目的考量与价值评价贯穿刑
法问题始终。”[2 ]“对于各种刑法现象,应当从价值判断与规范评价的角度来加以理 *
* 逄晓枫,山东青岛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
刘晓莉,女,内蒙古通辽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当代中国法制建
设。
[ 1 ] 参见黎丽:《价值判断之于法官》,载《法学》2003年第6 期。
[ 2 ] 苏彩霞:《刑法价值判断的实体性论证规则》,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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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如果从日常生活评价的角度出发,很多犯罪现象是无法解释的,或者解释是无法让
普通民众理解的。”[1 ]在刑法知识结构中,价值判断对行为的不法评价不可或缺。如
果行为仅仅只是符合犯罪的形式特征,还不能立即对行为人宣告刑罚,它必须经过刑
法的实质审查即价值判断,才能考虑是否将行为纳入刑法的评价范围。任何企图运用
单纯的刑事司法逻辑去完成刑法规范解释工作的努力,都只是不切实际的幻想。故
此 ,逻辑推理无法替代价值判断,过度重视司法三段论的形式工具意义,而不顾及生活
世界的现实性,只会使裁判偏离公正的方向。可以说,价值判断能够发挥逻辑推理所
无法比拟的功能,起到弥补逻辑推理不足的作用,使裁判结果符合人们公平正义的法
律理念。
犯罪论体系是刑法知识的基本轮廓,而价值判断是犯罪论体系中最具理论魅力的
内容,当然它也最具争议性。我国苏俄式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已受到广泛质疑,例如
有 学 者 认 为 我 国 的 犯 罪 构 成 体 系 ,虽是一个整体,但其内部的各要件之间缺乏层次,
联系不明确,似乎是一种并列关系。……各构成要件之间的历史过程和逻辑过程是不
统一的”,在理论上是模糊的。[2 ]更有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不
仅没有主观归责,而 且也没有客观归责,因而在这一体系中也难以容纳客观归责理
论 。”[3 ]所 以 ,我国犯罪论体系存在难以克服的根本性缺陷。随着德日式三阶层犯罪
论体系的理论引入中国,我国学者借此做了大量反思研究,其中阶层犯罪论体系关于
如何较为全面地将价值判断贯彻于刑法知识当中,尤其值得我们深入思考,这也必将
在极大程度上推动我国刑法知识的转型。德日式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先后主要经历了
四种理论体系的演变,它们是古典犯罪论体系、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目的主义犯罪论体
系 、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其中 ,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在当前德国犯罪论体系中占主
导地位,它是新古典犯罪论体系与目的主义犯罪论体系的结合。这种犯罪论体系的最
大特色在于,“对于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评价,需要考虑刑法的刑事政策基础;在实现
刑法和刑事政策的一体化过程中,价值判断在所难免”。[4 ]从某种意义上说,目的理性
犯罪论体系是新康德主义在刑法学领域的彻底实现,它将价值判断发挥到了极致。 目
的理性的角度使得对客观行为构成的一种结果归责,取决于在行为构成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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