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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法律行为效力的“三步曲” ——关于法律行为成立、有效与生效的
判断法律行为效力的“三步曲”
——关于法律行为成立、有效与生效的问题
柳经纬
法律行为是旨在发生私法效果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①
此法律效果即是法律行为的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法律行为的效力?尤其是判断
一项法律行为是否已经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生效)?这是确定案件性质(案由)的
关键,案件性质的确定又是避免案件审理走入“歧途”的关键。因此,判断法律行为的效力
对于法律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行为效力的判定有三个阶段,笔者称之为判断法律行为效力的“三步曲”。这就是
成立、有效和生效。
首先看法律行为是否成立问题。法律行为只有成立才能进而谈得上有效和生效的问题,
如果法律行为不成立,有效和生效问题即无从说起。因此,判断法律行为效力的第一步是判
定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否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且因法律行为的类型不同而有区别:(1)单
方行为只需行为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需他人的同意,如遗嘱、无权代理的追认、
瑕疵意思表示的撤销;(2)合同行为(传统民法称契约)不仅要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而且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仅有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虽有双方的意思表示但没有达
成合意,法律行为不成立;(3)共同行为(传统民法称合同)的成立有两种情形:一种需要
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合意才能成立,如合伙协议或有限公司章程;另一种是按照多数决
的原则只要取得具有表决权的多数同意即可成立,如股份公司的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等;
(4)要式行为以完成法定的形式或者约定的形式时成立,如果法定或者约定的形式尚未完
成,法律行为不成立。例如,遗嘱须具备法定形式,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需有两个
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见证,如果遗嘱人所立的代书遗嘱仅有一个合格见证人,该遗嘱不成立。
又如,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拟定了合同文本并签字,而另一方尚未签
字之前,该合同不成立。(5)要物行为须物的交付才能成立,如借用合同,出借人将物品交
付借用人时合同成立,否则合同不成立。
如果法律行为不成立,不发生后续的法律行为效力问题,一般也不发生责任问题;但在
①此所谓法律行为的效力指狭义的效力,而非广义的效力。有关法律行为狭义效力和广义效力的区分,请参
考本书《法律行为效力之辨》一文相关论述。
合同法上,合同不成立有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问题。例如,当事人一方向相对方发出要约
后,在承诺期限内擅自撤销其要约,应按照《合同法》第41条规定,承担合同不成立的缔
约过失责任。
其次看法律行为有效无效问题。在确定法律行为业已成立之后,需要考虑的是法律行为
是否有效。如果法律行为是有效的,才可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如果法律行为无效,
则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因此,判断法律行为效力的第二步是判定法律行为有效
还是无效问题。
法律行为的有效与无效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判定法律行为有效还是无效的标准是《民
法通则》第55条所规定的三项条件:行为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
会公共利益。符合该三项条件的法律行为有效,不符合该三项条件的行为属于有瑕疵的法律
行为,其效力依《合同法》的规定,分为三种情形:效力待定、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这三
种情形与《民法通则》第55条所规定的三项条件之间大致存在着一种对应的关系,兹分析
如下:
第一,《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第一项条件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依此
规定,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的行为应认定无效。但依据《合同法》第47条规定,行为人欠
缺行为能力的合同并非绝对无效,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即该合同本应属于无效,但如果
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法定代理人事后的追认)则可以有效。不仅如此,《合同法》还将行
为主体资格欠缺的行为从欠缺行为能力扩大到其他领域,将无权代理(第48条和第49条)、
无权代表(第50条)和无处分权(第51条)订立合同的情形,都纳入行为主体资格欠缺的
范围,归入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尤其是将行为人无处分权的情形归入主体资格欠缺的范围,
改变了以往将此类合同一概认定为内容违法而无效的做法,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二,《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第二项条件是“意思表示真实”。依此条件,意思表
示瑕疵的行为,在《民法通则》中被区分为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两种:欺诈、胁迫和乘人之
危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第58条第3项),而误解和显失公平的行为则属于可变更可撤销行
为(第59条)。《合同法》基本改变了这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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