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派遣法制化的浅见 - 新境界文教基金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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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派遣法制化的浅见 - 新境界文教基金会

勞動派遣法制化的淺見 新境界智庫 勞動政策小組 一、前言:為什麼要討論這個議題? 在臺灣 ,勞動派遣是否法制化的討論一直無法定調。簡單地說 ,學、官、產 三方對於這個議題比較傾向透過法制化予以規範。勞動法學界無論是主張立法(制 定「勞動派遣法」的專法)或修法(於《勞動基準法》增訂 「勞動派遣」專章) 的想法,幾乎一面倒呼籲儘快針對勞動派遣法制化。 勞委會也希望儘快完成立(修)法工作,初期是於2004 年2 月由勞委會勞動 條件處草擬 「勞動派遣法」草案,同時 ,另有立法院陳根德委員、廖婉汝委員的 版本及派遣業者自擬的版本,只是後來不了了之 。幾年之後,勞委會再於2010 年 初提出 《勞動基準法》增訂 「勞動派遣」專章的修法草案,但在公開之後遭致各 界猛烈批評,很快又表示這只是勞委會內部意見,尚未提交大委員會討論的版本。 但是,勞工團體與工會對於這個重要的勞動議題卻有不同的因應態度。 一 是主張不必另外立(修)法,因為勞動派遣業(泛指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兩方) 是介入他人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壓榨勞工血汗的行業,根本就不應該存在, 所以「禁派遣」的立場鮮明,也不斷針對派遣引發的勞資爭議示威抗議,給予主 管機關壓力。也就是說,宣示禁絕勞動派遣,並嚴格執行《勞動基準法》的立場 , 有關「定期契約」的運用,即已足夠使業者的人力運用符合其彈性、合理的需求。 另一主張由於國內的派遣情形氾濫,除了主管機關「無法可管」的消極心態, 甚至公部門帶頭以「勞務採購」等名義,大量使用 「定期契約」性質的約僱人員, 以及使用外包派遣人員,所以包括全國產業總工會、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 、 臺灣鐵路工會等所組成的「各業工會聯誼會」則曾經表達可以考慮從 「嚴格限縮 使用勞動派遣」的立場,以 《勞動基準法》為基礎,增訂 「勞動派遣保護」專章, 強調「同等待遇原則」、「派遣勞工保障原則」、「明確共同雇主責任」、「保 障團結權」、「補充性原則」等落實勞動派遣保護的立場。 二、日本的狀況 日本勞動派遣法制修法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狀況,一直都是臺灣的工會、甚至政府及學界 相當關心的議題。日本在職業安定法第44 條規定,原本有定義「勞務不能間接供 給」,所以在1986 年之前,日本是依據此條文規定,禁止勞動派遣合法化,當時 1 開放勞動派遣則是針對此條文的例外,而當時採用「正面表列」的考量是開放「專 業性」勞動。 至於工會的修法主張,根據邱祈豪教授的「2008 年日本勞動派遣法草案及派 遣實態之研究」(2009 )指出,日本勞動組合總連合會(RENGO )的主張大致如 下:以僱用較有保障之「常用型」為主,禁止「登錄型」派遣;事前面試與超過 派遣期間應直接僱用該派遣勞動者;禁止日僱派遣;「派遣法」不應為事業法 , 應改為「派遣勞動者保護法」;派遣勞動僅在專門業務或育兒生產、照護等臨時 性理由,例外的容忍之限定措施而已;實現均等待遇;規定派遣利潤上限 ,防止 降低工資;要派機構對派遣勞動者組成的工會誠實應對;禁止特定派遣勞動者之 行為等。 2009 年6 月26 日,三黨(民主黨、國民新黨、社民黨)提出草案後,其法制 的內容有以下三個重點:(1 )原則上,禁止登錄型派遣工;(2 )要求使用單位 負責任(此稱為「視為直接僱用」制度);(3 )要求派遣工和正規勞工同工同酬。 經過一段時間沉寂,日本國會審查通過厚生勞動省的勞動派遣法修正案,並於2012 年10 月1 日起生效實施,修法重點大致如下表1 : 前述「各業工會聯誼會」曾於2010 年1 月底組團拜會日本勞動組合總連合會 (RENGO ),經過臺、日工會在勞動派遣議題的討論之後,我方獲得日本連合幹 部的具體建議,值得臺灣的工會在面對勞動派遣議題的因應參考: (1 )如何就失業與貧困現象型塑成社會與政府重要議題,是工會未來將反派遣推 向社會運動的重要目標。 (2 )臺灣勞動派遣法制的立(修)法,工會要堅持從「保障勞動權益」的立場去 進行法規範。 (3 )要派公司負雇主責任的精神要堅持。 (4 )從一開始採「正面表列」到後來轉為「負面表列」的修法,是日本派遣情形 不斷擴大的主因;臺灣一開始並無禁止使用派遣的過程,而目前派遣充斥在 各個工作職類,故如何堅持「正面表列」、嚴格限制派遣使用,有其修法難 度,須再仔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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