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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第五题精读私募、短线交易、违法转售之效力齐悦老师
商事法
第五題精讀
私募、短線交易、違法轉售之效力
齊 悅 老師
《齊悅,商事法-歷屆申論試題新解,新保成,二版,101年1月,頁28~33》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A 公司),為擴大營運需
要考慮現金增資,A 公司在集中市場表現不錯,最近半年以來每股股價都維持在
新台幣 30 元以上,鑒於現金增資公開募股程序較為繁複,於是擬採私募之方式,
在章程所定資本額範圍內,經董事會決議後由董事長甲安排法人董事 C、D、E
投資公司、董事長朋友乙、丙、丁、戊符合私募應募人資格條件之人認股,每股
股價新台幣 10 元,每人認購 5 千萬元,共募集 3 億 5 千萬元,並依規定時間程
序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其中法人董事 C、D、E 投資公司認股後之繳款十天前,
先以每股股價 32 元之價格拋售老股 5 千張;乙、丙、丁、戊自然人部分於取得
持股後之隔天即以每股股價 20 元出售與己、庚獲利。試請檢具理由說明下列問
題:
A 公司董事長甲,於私募過程中違反證券交易法何種規定?
法人董事 C、D、E 投資公司之拋售老股及應私募之行為,是否違反短線交易
之規定?
乙、丙、丁、戊於取得持股後出售與己、庚,其法律效力為何?
【100 司法官】
第一小題只要知道證交法第43 條之6 第 1 項之規定,即可得出答案,相當容易。故為
脫穎而出,建議就私募制度之立法意旨先與敘明後再答題,以凸顯答題深度。
第二小題考點很明確就是短線交易之問題,其解題關鍵在於金管證三字第0940130983
號函釋之內容,惟此內容是否符合短線交易之立法意旨,尚有疑義,如能對此併與敘
明,相信可以拿到很好的分數。
第三小題的考點在於違法轉售之效力,只要了解其中爭議,提出管見,不難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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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成出版事業有限公司
商事法
第五題精讀
第一小題可先就私募制度之立法理由予以敘明後,再就法律規定予以論述解題。
第二小題宜先就短線交易之立法目的先予論述,再帶出金管會之函釋解題後,配合短
線交易之立法目的提出修法建議即可。
第三小題可直接從法規範著手,再就其中爭議分兩說予以論述後,提出管見進而解題。
A 公司董事長甲,於私募過程中違反下列證券交易法之規定:
私募制度之目的在於方便企業迅速籌資,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43 條
之6 第 1 項及第3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股東會特別決議之同意,對
同條第1 項所定之特定人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不受第28 條之 1 、第139 條第2 項
及公司法第267 條之限制;而普通公司債之私募,則由董事會決議為之。其立法理
由在於有價證券之私募,因可排除原股東及員工優先認股權,涉及股東權益,爰明
定應經股東會之決議同意;但公司債之募集,為求簡便,依公司法第246 條規定,
僅須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合先敘明。
本題中,A 公司擬採私募之方式,在章程所定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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