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的社会组织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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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的社会组织研究

客家的社會組織研究 陳運棟 94.04.13 社會組織 社會群體:社會群體是人們通過一定的社會關係結合起來進行共同活動的集體;社會群體是人們社會生活中的具體單位。 社會組織: 社會組織也是社會群體;不過與家庭、鄰里這類自然生成的初級群體相比,它則是關係更為複雜的社會群體,是人們為了合理、有效的達到自己的目標,有計畫、有組織的建立起來的一種社會機構。這種機構有組織、有領導。成員間有明顯分工和職責範圍,有一套工作制度、有明確的目標,因此稱它為社會組織,以明表與初級群體的區別。 社會組織的要件 有一個一定的,經過挑選的人員組成的,相互依賴,彼此合作的集體。 有固定的目標。 有一個規範性的組織章程。 有一個權威的領導體系,進行組織的領導與管理。 要有一定的物質領導基礎和技術設備。 客家研究的社會組織分類 血緣性社會組織。 地緣性社會組織。 業緣性社會組織。 血緣性社會組織 家庭 家庭的界定是成員必須同居共財,在同一屋簷下經營共同的居家生活,過「食共鍋飯」的日子,人類學界一般認為有三種形式: 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 一對夫婦即可形成一核心家庭,以後再加上未成年子女,可以有父母和子女兩個世代。 主幹家庭(Stem Family) 包括一對夫婦,一已婚兒子及其配偶和子女,以及這對夫婦的其他未婚子女,此時也只有兩個世代,俟子女再生育孩子後,即構成三個世代家庭。 3、聯合家庭(Joint Family) 包括一對夫婦,兩個以上已婚兒子及其配偶與子女,以及這對夫婦的其他未婚子女。原是主幹家庭,由於再一個女人的娶入,就形成聯合家庭。若無孫輩出生時,只有兩個世代,一旦出生則是三個世代的家庭。若年老父母過世後,兄弟仍同住共生在一起,亦屬之。 因此,家庭除有親屬關係的前提外,還必須具備同居、共食、共產等功能,是相當具體,持續性很強、凝聚力很高的社會實體。 家族 這是家庭的擴大與繁衍,同一屋簷下難以維持多數人口的共同生活,儘管生活上非「食共鍋飯」,但財產仍為共有尚未析分,也就是祖先的共同財產之基礎上,各自營獨立生活,以往所區分別,可分兩種。但財產已分者,另立一種。 同居不共生 這是聯合家庭進一步發展的結果,有些富農、地主、豪商或官家,不願已婚諸子離家分居,希望數代同堂,興建合院式甚至多護龍的宅第院落,供家庭成員共同居住,以惟因族大人多,無法共用一灶;往往是以「房」為經濟單位,個別興爨分灶,以維家計。 聚居不共生 與前者的分別是族人不住在同一空間,亦即若干個同居家庭聚合於同一塊地域內,雖非同居,卻都住在鄰近。基本上,大都以祠堂公廳或老一輩父母為中心,所構成的「家戶族群」,這些家戶可分為一個「本家」(公廳或父母所在之家)和數個分家,彼此雖都有獨立的家屋與各自的經濟,仍維持高度的向心力,和內聚力。 聚居不共財 這種情形較特殊的是,彼此間雖仍比鄰而居,但祖先的財產已鬮分處理完畢,各房間的財產已無任何牽連,當時關係也不如前二者緊密。 宗族 財產是中國家族的重要內容,以之做為區分的標準,固無不可,就是未經析分祖先財產者還是家族,析分後則稱宗族,有些現象相當困擾,如:分產後仍聚居附近是宗族,而未分產部份居遠地仍為家族,道理上似乎說不過去。其次,財產的意義與順位不及系譜概念和分房原則,其處理仍建立在後者的基礎上,這一點和家族分居、分支的情況是相同的。因此依筆者的看法,家族與宗族的區分,來的實際些。為了調查研究的順利進行,本文以最簡單的方式區分家族與宗族;即由來台祖派下員所組成的群體為家族如林元華派下四大房裔孫所組成的群體是。由唐山祖為集結對象所組成的群體為宗族;如蕉嶺縣南下林氏來台後,以他們原鄉的共同祖先九世祖林敏盛為集結對象所組成的「林敏盛當」是。 人類學家往往從宗族組織的觀點出發,認為本文所說的家族、宗族都是家族組織;只不過宗族是以合約字為基礎的會分嘗或稱之為大宗族;家族是鬮分字為基礎所組成的血食嘗或之為宗族。 宗族組織就是一般所說的嘗會組織,何以在台灣很盛行?這是由於當時來台的先民們,只是單純的外出過番賺錢以養家,仍有不少墾民並未作農耕定居的打算,僅作季節性遷移。他們於歲終賣穀還粵,買置贍家,春初又復之台,習以為常。即使是以定居下來的墾民,他們對祖先的崇拜,也往往醵資派族人回本籍祭祖。可是,經過一段時間定居以後,也就是到了乾隆末年至嘉慶初年,由於人口的繁衍,漸感回到本籍祭祖的諸多不便,若干有才能遂倡設蒸嘗組織。他們底契約認股的方式,共同出資購買祭田,作為祖宗血食之用。這種蒸嘗組織,在當時墾民的心目中,除了尊祖敬宗之外,尚有類似共同投資相扶持之目的。 這是由於先民初墾之時,條件極為惡劣緣故,他們初到一地披荊斬棘;鑿陂開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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