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公务人员高普考试试题及解答 民法概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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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公务人员高普考试试题及解答 民法概要

104年公務人員高普考試試題及解答 功 名 文 教 機 構 普通考試 ■ 民法概要 ■ 陳律 師、 吳律 師 .tw .tw .tw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甲在乙銀行有新臺幣10萬元之存款。某日,甲之子丙竊取甲之提款卡,並利用其已知悉之密碼在提款 一、機上自甲之帳戶中提領新臺幣2萬元。試問:此時甲與乙、甲與丙間之法律關係各如何?(25分) 〈擬答〉 (一)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如向第三人為清償, 經其受領者,其效力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1、經債權人承認或受領人於受領後取得其債權者,有清償之效力。 2、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償之效力。 3、除前二款情形外 ,於債權人因而受利益之限度內,有清償之效力。民法第309、310條規定。 (二)稱寄託者,為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受寄人無返 還原物之義務,但須返還同一數額,民法第589條第1項、第60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銀行存款戶與銀 行之間為一消費寄託關係,惟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不生提出之效力,民法第235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故第三人持債權人之提款卡及密碼為轉帳或現金提款,必第三人持該真正金融卡 及密碼,始符合「債權準占有人」要件 ,否則僅屬單純冒領,與民法第310條第 2款規定無涉。反之, 若第三人持真正提款卡及密碼向銀行提款時,已符合民法第310條第2款之「債權準占有人」,若銀行 不知其冒領而給付時,為善意的向債權之準占有人清償,依前揭規定,對存款戶已生 清償之效力。 (三)依題示,甲在乙銀行有新臺幣10萬元之存款。某日,甲之子丙竊取甲之提款卡,並利用其已知悉之密 碼在提款機上自甲之帳戶中提領新臺幣2萬元,因丙所持者為真正的提款卡及密碼,乃為債權準占有 人,持之向銀行提款,乙銀行對該2萬元已生清償效力,甲不得再主張返還存款。另丙因冒領甲之存 款,致甲生有經濟利益上之損害,甲自得依民法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該2萬元。 二、甲男、乙女婚後生一女丙。丙5歲時,甲、乙感情不睦,協議離婚,並協議由乙擔任丙之親權人。經 過7年,丙進中學時,因教育費用增加,乙之收入已不敷負擔。試問:丙得否向甲請求扶養?(25分) 〈擬答〉 一、按民法第1084條,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又直系血親親屬間互負有扶養 之義務,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114、1116條 之二定有明文。 二、依題意所示,甲乙育有一女丙,惟嗣後因感情不睦而離婚,約定由乙擔任丙之監護人,然甲男為未成 年人丙之父親,依前述規定,其對於丙女有扶養之義務,且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三、承上,甲乙離婚後經過7年,因教育費用增加,乙母之收入已不敷負擔,丙女自得依民法第1114條規A P.1 .tw 定向甲父請求給付扶養費。 乙、測驗題部分:(50分) (B)01.甲潛入乙宅 中行竊,被乙發現,甲怕被扭送警局 ,拿起身旁的花瓶攻擊乙,乙為了保護自己 ,隨手 拿了身旁的手杖反擊 甲,造成甲受傷 。乙基於下列何種事由,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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