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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点安防建设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网点安防工程建设,使之符合国家、公安部门对金融行业的监管规定和要求,达到相应的安全防护需要,保障网点安全运营,特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制定依据1.《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2007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7-20015.《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4-20076.《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20017.《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8.《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GA745-20089.《银行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GA518-200410.《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A 576-200511.《银行安全防范报警监控联网系统技术要求》GB/T 16676-201012.《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17565-200713.《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公通字[2010]34号14.《中国银行网点形象标准化手册》V 3.015.《中国银行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补充标准(2009年版)》16.《中国银行监控设备配置标准》中银保文[2008]33号17.《关于推进自助银行监控联网预警技术应用的通知》中银卫[2012]18号第三条网点安防系统建设的原则1.坚持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满足先进性、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要求;2.坚持探测、延迟、反应相协调,满足纵深性、兼容性、均衡性、抗易损性要求;3.坚持建设、运行、维护相统筹,满足可扩展性、可靠性、稳定性、易维修性要求。第四条网点安防建设包括技防建设和物防建设。技防建设的主要内容有: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物防建设的主要内容有:现金区防弹玻璃与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及锁具、窗户的防护、现金区柜台与场所周边的钢板及防护栏/网的安装、防卫器材的配备等。第五条按照《中国银行网点形象标准化手册》V3.0要求,营业网点按功能划分为八个区域:咨询服务区、营销信息发布区/资讯区、客户休息等候区、开放式柜台服务区、封闭式柜台服务区、理财中心、自助服务区、辅助功能区。本标准以此区域划分为基础,分区域细化安防建设标准。网点安防建设总体要求第六条在满足消防要求的情况下,网点应尽量减少通往外界的出入口,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 17565的要求,金属防护门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门和锁具的安全级别均应满足公安机关和银行监管部门规定、要求。供客户进出的大门门体采用其他材质的,应加装金属卷帘门或金属栅栏门。第七条防盗门应采取外开模式,门框的安装须使用与防盗门级别相匹配的材料和固定方式与墙体连接,确保防盗门防破坏性能。第八条网点主入口或在行式自助银行与营业厅的分隔门安装金属卷帘门或金属栅栏门的,宜独立接入UPS电源,以便于停电情况下可及时开启。安装金属卷帘门的,还应加装落地锁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卷帘门发生故障自动打开。第九条网点整个区域与外界的分隔墙应符合建筑设计相关标准的要求。第十条网点的墙体为玻璃幕墙的,应至少对与外界地面或平台、走道高差3.5m以下的部分至少采取以下一种防护措施:1.玻璃幕墙或玻璃窗上粘贴防爆膜,膜厚≥0.2mm;2.安装金属防护栏,栏杆钢筋直径应≥12mm,间距应≤150mm×400mm;3.安装金属卷帘。第十一条网点与外界地面或平台、走道高差5m以下的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或对窗户粘贴防爆膜,膜厚≥0.2mm。第十二条网点外围有围墙的,应设置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报警装置。第十三条网点内应设置卫生间,配置防卫器材、消防器材和自动应急照明装置。第十四条网点安防监控系统应实现报警、视频远程联网传输功能,联网技术要求应参照GB/T 28181-2011和GB/T16676-2010的相关要求。第十五条电力系统与信号传输系统的线路应分开敷设,信号电缆的屏蔽功能、敷设方式、接头工艺、接地要求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第十六条网点视频监控系统传输线缆应采取点对点连接方式,模拟摄像机视频线缆应采用SYV75-3标号以上,如摄像机到设备间距离超出200m,视频线缆应采用SYV75-5标号以上,视频线缆应一线到位,中间无接头。网络摄像机连接线应采用超5类及以上双绞线。第十七条视频安防监控子系统由摄像机、传输网络、视频处理、显示、记录等设备组成。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在市电断电后能对重要部位摄录像装置供电时间≥4小时。第十八条视频安防监控子系统的设备选用必须经过权威机构的检测或认证。无特殊情况并经总行允许,主要安防设备须在总行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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