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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实务财产保险业务承保的理论准备
第8周:财产保险业务承保理论准备 学习内容: 相关知识点回顾 学习目标: 掌握财产保险的业务类型 (二)车船税简介 1、车船税简介 2、上海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3、项目说明 4、纳税人需提交的投保及纳税资料 5、拒绝缴税的处理 6、承保注意事项 1、车船税简介 (1)什么是车船税? 车船税: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 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哪些机构可代收代缴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条例第十一条 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国务院482号令,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为法定车船税扣缴义务人。 各地区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是否由保险公司代收。 (3)车船税的申报和缴纳时间 车船税按年车保交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行驶证所载日期的当月。 解释:如新车,何时领取新车行驶证,领取当月就开始计算交纳车船税。 纳税人如果没有办理车船的登记手续,则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 若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则由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 (4)如何代收车船税? 条例第二十条 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 除另有规定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5)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第六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辆,纳税地点为车辆的登记地。 外省转入上海的车辆,一律按上海规定征税。已纳税款在转入年度内继续有效。上海转入外省的已纳税款不再退还。 2、车辆年税额的标准--上海 3、代收车船税的项目说明 (1)排气量: 对于客车需要填写排气量,以计算纳税金额。其它车辆可以不填写。排气量应按照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录入。 微型客车是以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为判定依据的。排气量为1升以下(含)的,在系统中排气量字段录入任何小于等于1的数值,税额不变;排气量为1升以上的,在系统中排气量字段录入任何大于1的数值,税额不变。 (2)整备质量 自重这里指机动车的整备质量。 对于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需要填写整备质量,以计算应纳税额。其它车辆可以不填写。 整备质量应按照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所载相应项目的内容录入,还未登记的新机动车,按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录入。 投保人无法提供车辆整备质量信息的,整备质量按照总质量与核定载质量的差额计算。 车辆的整备质量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3)纳税人识别号。 对于已经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需要根据税务登记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由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不需要填写。 (4)完税凭证号(减免税证明号)。 对于已向税务机关完税的机动车或税务机关已批准减免税的机动车,要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录入上述凭证的号码。长度7-8位。 (5)开具税务机关。 指开具完税凭证号或减免税证明号的税务机关名称。 (6)应缴税额的计算: 1)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的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 2)对于新车,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 3)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的月份数。 (7)免征车船税的车辆处理 保险机构在向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辆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8)减免车船税车辆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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