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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配送售后管理
新版GSP培训——第十一节 销售 【释义】 将购货方建立销售档案:各种资质材料和企业信誉评审内容。 职责分工:销售部负责收集并确认客户资料与合法证明,质量部负责指导、监督并审核。 计算机控制:将购货方资料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设定销售范围和时限。当购货方的资质过期或购货计划超出其经营范围时,系统自动锁定。 新版GSP培训——第十一节 销售 第九十四条 企业应当做好药品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剂型、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按照本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药品直调的,应当建立专门的销售记录。 中药材销售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产地、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中药饮片销售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产地、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 【释义】 销售记录内容必须完整、真实。与出库记录一致。 定期备份保存销售记录。 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效期后一年,不得少于5年。 新版GSP培训——第十一节 销售 第九十五条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及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释义】 特殊管理的药品指: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一类、二类)、放射性药品。 销售时必须确认采购人员身份证明并跟踪药品交接情况; 购货方必须提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明细”; 确保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送至医疗机构,有回执; 禁止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交易。 合法经营(有经营范围) 购货方有资质 (有经营范围) 有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 有药监局批件的教学、科研单位 特殊药品 新版GSP培训——第十一节 销售 【释义】 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终止妊娠药品、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 销售时必须确认采购人员身份证明并跟踪药品交接情况; 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时,购货方必须有药监局批准增加的经营范围,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不需要; 除胰岛素外,不得将蛋白同化制剂或其他肽类激素品种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 销售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时,确保药品送达购买方《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仓库地址、药品零售企业注册地址,或者医疗机构的药库; 禁止使用现金进行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的交易。 新版GSP培训——第十二节 出库 第九十六条 出库时应当对照销售记录进行复核。发现以下情况不得出库,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一)药品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等问题; (二)包装内有异常响动或者液体渗漏; (三)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 (四)药品已超过有效期; (五)其他异常情况的药品。 第九十七条 药品出库复核应当建立记录,包括购货单位、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出库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内容。 【释义】 出库复核的内容及要求。出库复核记录的内容。 新版GSP培训——第十二节 出库 出库复核项目 购货方名称 药品信息(通用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等) 不得出库的情形 药品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等问题; 包装内有异常响动或者液体渗漏; 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 药品已超过有效期; 其他异常情况的药品。 复核确认无误 计算机系统中确认 生产出库复核记录 同时生成随货同行单 一、销售出库复核 新版GSP培训——第九节 收货与验收 第七十八条 验收人员应当对抽样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等逐一进行检查、核对;验收结束后,应当将抽取的完好样品放回原包装箱,加封并标示。 【释义】 验收的具体内容。 附录3 收货与验收 第十二条 验收人员应当对抽样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等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出现问题的,交质量管理人员处理。(一)应当检查运输储存包装的封条有无损坏,包装上是否清晰注明品名、规格、生产厂商、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贮藏、包装规格及储运图示标志或特殊管理的药品、外用药品、非处方药的标识等标记。 附录3 收货与验收 (二)最小包装应当检查封口是否严密、牢固,有无破损、污染或渗液,包装及标签印字是否清晰,标签粘贴是否牢固。(三)每一最小包装的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以下规定: 1.标签应当有品名、规格、用法用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等内容。对注射剂瓶、滴眼剂瓶等因标签尺寸限制无法全部注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标明品名、规格、批号3项;中药蜜丸蜡壳至少注明品名。 2.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说明书应当列有以下内容:药品名称(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英文名称、汉语拼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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