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同研究合并范围的判断示例资管计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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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研究合并范围的判断示例资管计划

致同研究:合并范围的判断示例-资管计划 2014 年2 月21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 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 号),自2014 年7 月1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新的CAS 33 引入了单一控制判断模型,以控制作为合并的单一基础,并明确规定控 制构成的 3 个要素,即:主导被投资者的权力、面临被投资者可变回报的风险或取得可 变回报的权利、利用对被投资者的权力影响投资者回报的能力。 当证券公司对资产管理计划拥有权力,且通过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活动而享有 可变回报时,如果证券公司是主要责任人,则其控制该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通常都是由证券公司设计的,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方向、范围、策略, 以及投资收益的分配都是由证券公司事先设计;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的具体运作,如投 资对象、买入卖出的决定、投资资产出现风险时的后续管理等也都是由证券公司作出决 策。证券公司通常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资管计划的相关活动,因此证券 公司通常对其发行的资管计划拥有“权力”。 证券公司的可变回报的可变动性,是指对回报金额或回报率自身可能发生的变动分 布情况,即相对值的度量。证券公司应该结合其管理费与拥有的其他利益一起考虑其可 变回报的量级和可变动性。量级和可变动性越大,越可能表明证券公司是主要责任人。 面临风险敞口的可变动性应该与资产管理计划整体回报的可变动性做比较。此外,证券 公司还应考虑其所面临可变回报的风险敞口是否与其他投资者不同以及是否可能影响其 行为。 对于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所能获得的回报主要包括:固定管理费、浮动业绩报 酬及直接投资次级档的收益。固定管理费通常是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 按照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财产的一定比例收取的。浮动业绩报酬即是证券公司作为资 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按照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直接投资 次级档收益即是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同时直接投资取得了资产管理计划 的部分次级权益份额所取得的投资收益/报酬。 分析可变回报时,需将所有口径内收费/收益/补偿/报酬都纳入考虑,并且需考虑可 能发生或承担的损失(下行风险)。 目前对于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通常是将自己作为管理人且以自有资金参 1 与的、作为主要责任的资产管理计划纳入合并范围,而对于证券公司投资该资产管理计 划的性质和目的主要是管理投资者的资产并赚取管理费的,通常不纳入合并范围。 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 修订) 第四条 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十一条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 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第七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 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第九条 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其是 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第十七条 投资方自被投资方取得的回报可能会随着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动的,视为享 有可变回报。投资方应当基于合同安排的实质而非回报的法律形式对回报的可变性进行 评价。 第十八条 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当确定其自身是以主要责任人还是 代理人的身份行使决策权,在其他方拥有决策权的情况下,还需要确定其他方是否以其 代理人的身份代为行使决策权。 第十九条 在确定决策者是否为代理人时,应当综合考虑该决策者与被投资方以及其 他投资方之间的关系。 (一)存在单独一方拥有实质性权利可以无条件罢免决策者的,该决策者为代理人。 (二)除(一)以外的情况下,应当综合考虑决策者对被投资方的决策权范围、其 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决策者的薪酬水平、决策者因持有被投资方中的其他权益所承 担可变回报的风险等相关因素进行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2014 ) 第二章 合并范围 三、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一)投资方的代理人 决策者在确定其是否为代理人时,根据准则第十九条规定,应综合考虑该决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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