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绝对权力法律意义的初步探讨-IoS-New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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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绝对权力法律意义的初步探讨-IoS-News

船長絕對權力法律意義的初步探討  陳吶  一般來講,船長的絕對權力(Ship  master’s absolute  power )是指爲保證船舶的安 全航行以及保護環境的需要,船長擁有絕對的權力以排除受到船東、船舶管理人或租 船人等方面的不當影響而做出相應的决定。必須强調指出的是,船長的絕對權力是爲 了排除船東、船舶管理人或租船人等商業或管理方面的不當影響,而非對抗國家、政 府、海事安全主管機關的公權權力的管治。近年來圍繞著船長絕對權力如何行使、如 何保證船長權力的正當行使以及行使過程中應當受到的約束和限制存在著諸多討論甚 至爭議,在此對船長决定權力的起源、發展以及有關法律意義進行一個初步的探討, 以引起各方進一步深入的思考和廣泛的討論。    自從哥倫布 1493 年發現新大陸後,歐洲國家不斷向海外拓展、伴隨著殖民、貿易 的日益蓬勃發展,真正現代意義上的航運業也在不斷孕育、發展和進步的過程之中。 在這個發展過程中的很長一段時間內,貿易的貨主、船東和船長往往是同一人,船長 要負責貿易合同的談判,貨載的佈置,航綫安排等諸多商業或管理上的工作,同時海 上航行中的安全幾乎完全依賴於船長的决策,由於船東、船舶管理人甚或貿易方都與 船長融爲一體,在這一階段也就無從談起船長的絕對權力問題。    而隨著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通過銀 行信用結算體系的廣泛建立,貨物貿易 (Cargo trade )和航運服務(Shipping Service )兩個行業的界限逐漸變得涇渭分明,而 同時海上安全航行和通訊技術水平的大幅度提高,航運業務(Shipping  Business )和船 舶的海上航行(Ship  Navigation )也逐步分離,船舶的海上航行漸漸地成爲船公司或者 說是船東、船舶管理人所掌控的一項的具體業務,貨物的攬取、貨物運輸合同(提 單、租約)的洽談和確定,航綫的設計、裝港和卸港的選擇都成爲船東或船舶管理所 决策的事項,進而船長在船的權力受到了很大程度限制,船長的角色從主動的决策者 轉換爲被動的决策者。    雖然人類科學技術的發展達到了空前的高度,但不容否認的是人仍然是决定性因 素。海上航行的高風險、事故頻發的特性仍然沒有改變。爲保證船舶的安全航行,船 長的重要作用和意義不言而喻 。自上個世紀七、八十年代開始隨著航運成本的增加, 安全問題、環境保護問題的日益嚴重,促使國際社會普遍達成了共識,應當充分尊重 和保證船長的權力,而權力和責任是相匹配的。沒有船長的權力,就無法增强船長的 責任感,無法真正加强船舶的航行安全和現場管理,許多事故無法得以妥善的處理, 諸多安全、環保問題也不能得到根本性的解决。爲此在最初的 SOLAS 公約中就對有關 船長權力進行了規定,而在隨後的發展進程中,SOLAS 公約中有關船長權力的規定經 歷了兩次逐步擴大的修改過程。     在 1997 和 2001 SOLAS 綜合文本中的 C5 一 R10—1 規定了“船長决定權":“船 長根據自己的專業判斷,特別是在惡劣天氣和嚴重海况時,爲了必要的安全航行而做 出的任何决定應不受船東、租船人或其他人的約束。" 進而在 2004 綜合文本中 C5 一 R34.3 修改爲:“船東、租船人或第Ⅸ/1 條定義的船公司,或其他任何人員均不應阻止 或限制船長根據其專業判斷做出或執行爲安全航行和保護海洋環境所必須的任何决 定。"删除了“特別是在惡劣天氣和嚴重海况時"容易引起歧義的條件,增加了“保 護海洋環境",這是船長權力的第一次擴大。    在 2006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 MSC.151(78)修正案中又被修改,成爲新增 R34 一 l“船 長决定權":“第Ⅸ/1 條所定義的船東、租船人、船舶經營公司,或任何其他人不得 阻止或限制船長根據其專業判斷爲海上人命安全和保護海洋環境而做出或執行任何必 要的决定。"其中將“爲安全航行"更改爲“爲海上人命安全",是船長權力適用範 圍的第二次擴大。將“爲安全航行"修改爲“爲海上人命安全",就意味著船長的權 力適用於整個《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所有規定的執行。包含“保護海洋環境"進 一步意味著船長的權力適用於 SOLAS 和 MARPOL 兩大公約的所有規定,同時也涵蓋了 與海上人命安全有關的各種規則、决議、通函和手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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