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监定与需求评估新制-常见问答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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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监定与需求评估新制-常见问答集

身障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常見問答集 問一:我聽說身障鑑定的方法要改變,什麼時候開始?內容是什麼?跟以前有什麼差別?(依據身權法第5、6、7條) 答:民國101年7月11日會開始實施,改變如下: 身障類別:從現在的肢障、聽障、視障或智障等16種,改為身體的8大功能與結構,如心智、感官、聲音語言、神經肌肉骨骼等。 鑑定標準與方法:現在只要在指定醫院由一位醫師鑑定,主要是判定生理的損傷程度,符合標準就可以取得身障手冊;新制則改由在衛生署所指定的機構或由專業人員組成團隊進行鑑定,除了判定生理的損傷程度外,也會考慮影響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的程度。 新增需求評估程序:需求評估是由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所指派的評估人員來執行,有關個人照顧服務、家庭照顧服務、身障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陪伴者優惠、風景文教設施之陪伴者優惠與各項經濟補助,均需依據需求評估結果提供。 領取身障手冊改為身障證明。 現制 新制 分類 視覺障礙者。 聽覺機能障礙者。 平衡機能障礙者。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肢體障礙者。 智能障礙者。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 顏面損傷者。 植物人。 失智症者。 自閉症者。 慢性精神病患者。 多重障礙者。 頑性 (難治型) 癲癇症者。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鑑定流程 醫師鑑定(醫師門診) 專業團隊鑑定(醫師門診+其他專業評估) 鑑定人員 醫師 醫師與評估人員 服務取得 依照身障手冊所註記之障礙類別、障礙程度給予服務,並需由身障者自行提出申請 經過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所指派的評估人員進行需求評估,並依據評估結果提供服務 證明文件 身障手冊,格式如下 身障證明,格式如下(草案) 備註: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僅就符合項目進行註記。 問二:哪些狀況可以提出身障鑑定?(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6條) 答: 身體功能與結構有障礙,並影響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的人。 6歲以下:依以下規定辦理,並於滿6歲後,重新申請鑑定其身心障礙等級。 可明確鑑定其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永久性缺陷之兒童。而無法區分其程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重度等級。 由染色體、生化學或其他檢查、檢驗,確定為先天缺陷或先天性染色體、代謝異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障礙之兒童。而無法區分其程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重度等級。 經早期療育發展評估,確定具二項(含)以上發展遲緩並取得報告。而無法區分其程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輕度等級。 問三:新制度實施後,我一定要重新鑑定嗎?誰來通知我?(依據身權法第106條) 答:101年7月11日後,現領有身障手冊的人均需重新作鑑定,但是因為目前身障者的人口數高達110萬人,為避免全部一起重新鑑定會造成鑑定醫院與機構無法負荷,將分為兩梯次: 新申請、申請重新鑑定、原領有手冊註記效期者:101年7月11日起。 原領有手冊註記永久效期者:104年7月11日~108年7月10日。 目前各縣市政府均已陸續進行新制宣導,對於原本持有註記有效時間身障手冊者,縣市政府會在有效期間屆滿前30日前主動通知身障者應辦理重新鑑定,而持有永久效期身障手冊者,各地的縣市政府則會依據排定的時間通知身障者應辦理重新鑑定。 問四:我已經是重度身障者,障礙狀況也不會變好,新制度實施後一定要重新鑑定嗎?(依據身權法第14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12條) 答: 手冊註記效期者:在今年7月11日前已領有身障手冊者,如果認為自己的身體功能與結構有許多改變,建議在手冊效期屆滿90日前申請重新鑑定,若是認為自己的身體狀況沒有太多改變,則可以在手冊效期屆滿90日前依原本的身障手冊換發鑑定報告,以簡化鑑定程序,但是換發的鑑定報告有效期只到104年7月10日,之後還是必須依照新制辦理重新鑑定。 手冊註記永久效期者:在104年7月11日後開始重新鑑定即可。 依據新制取得身障證明後:若是屬於衛生署所規定的「障礙類別屬無法減輕或恢復」,就可不用重新鑑定,可直接取得身障證明。目前衛生署尚未訂出「障礙類別屬無法減輕或恢復」的內容。 問五:新制度實施後一定要接受重新鑑定,可是我的障礙程度很重,出門也不方便,一定要去醫院嗎?(依據衛生署101.06.18公告修正「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10條) 答:對於行動極為不便的身障者,衛生署有規定鑑定機構應到申請人的居住處所進行鑑定,可向戶籍所在地衛生局/處申請,目前討論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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